案例及法律分享

車禍調解應行注意事項(以過失傷害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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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調解應行注意事項(以過失傷害為中心)

大家好!今日要與大家分享車禍調解時,有什麼須要注意的事項。就一般輕微車禍事故而言(例如擦、挫傷等),在刑法上可能成立的罪名為過失傷害罪(即刑法第284條前段),又依據刑法第287條規定,此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此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且,撤回告訴後,不得再行告訴。因此,就刑事訴訟程序上,才能發揮調解真正上之實益(附註:非告訴乃論,亦得聲請法院刑事庭移付調解,但僅得請求緩刑或從輕量刑等)。基此,車禍調解流程及相關規定,本文將分述如下:

兒子女兒能否在父母尚健在時,預先協議分配父母死後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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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女兒能否在父母尚健在時,預先協議分配父母死後遺產?

小明和小華為親兄弟,兩人在父親、母親均健在時,共同簽立協議書,約定:「父親往生後,父親名下之A土地由小明繼承、B土地由小華繼承;母親往生後,母親名下之C豪車由小明繼承、黃金首飾由小華繼承。」等語。

斜槓人生:夾娃娃機台主,好賺?不慎恐惹來官司之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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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槓人生:夾娃娃機台主,好賺?不慎恐惹來官司之禍(二)

大家好,之前已經向大家介紹過,關於「斜槓人生:夾娃娃機台主,好賺?不慎恐惹來官司之禍」的法律問題。本篇要再續向大家討論「關於娃娃機台修改」,是否會變成電子遊戲機的認定,實務(二審法院)看法相當分歧,說明如下:

代購、團購好貼心:使用別人臉書上架產品圖片?恐違反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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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團購好貼心:使用別人臉書上架產品圖片?恐違反著作權法。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代購、團購好貼心:使用別人臉書上架產品圖片?恐違反著作權法。」的法律問題,代購、團購成為新型網路商機,有為了賺取代購利潤的差價費,也有為了眾人福利著想,而大量團購藉以降低購買成本。然而,這些在臉書社群網站(即Facebook)上代購、團購訊息,皆需要產品圖片用以增加消費者購買之意願。此時,使用別人在臉書上架同樣產品之圖片,自然成為最便宜取得產品圖片之管道。但是,如果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而貿然使用別人在臉書上架產品之圖片,就可能侵害別人的著作財產權,而涉及違反著作權法。因此,本文將透過解析二審法院刑事判決書內容,讓大家對於此議題有初步認識,說明如下:

食品廣告涉嫌不實,被衛生局通知說明,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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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廣告涉嫌不實,被衛生局通知說明,該怎麼辦呢?

大家好,先前我們在「網路賣家須小心,『食品涉廣告不實』恐被處四萬元以上罰鍰!」一文中,談到食品廣告不能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或涉及醫療效能之情形(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否則,前者恐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後者更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這樣的罰鍰金額,對於小資企業來說,一旦食品廣告用語的把關稍有疏忽,便可能面臨多年心血全數付諸國庫之景況,因此不能不謹慎以對!
  但是,食品廣告用語百百種,是否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等情形,通常僅能仰賴主管機關的判斷,而,當賣家刊登食品廣告時,因不諳食安相關法令而誤觸法律,遭主管機關通知說明,此時應如何處理,才能把損失降到最低呢?可以參考以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