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代購、團購好貼心:使用別人臉書上架產品圖片?恐違反著作權法。」的法律問題,代購、團購成為新型網路商機,有為了賺取代購利潤的差價費,也有為了眾人福利著想,而大量團購藉以降低購買成本。然而,這些在臉書社群網站(即Facebook)上代購、團購訊息,皆需要產品圖片用以增加消費者購買之意願。此時,使用別人在臉書上架同樣產品之圖片,自然成為最便宜取得產品圖片之管道。但是,如果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而貿然使用別人在臉書上架產品之圖片,就可能侵害別人的著作財產權,而涉及違反著作權法。因此,本文將透過解析二審法院刑事判決書內容,讓大家對於此議題有初步認識,說明如下:
大家好,先前我們在「網路賣家須小心,『食品涉廣告不實』恐被處四萬元以上罰鍰!」一文中,談到食品廣告不能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或涉及醫療效能之情形(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否則,前者恐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後者更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這樣的罰鍰金額,對於小資企業來說,一旦食品廣告用語的把關稍有疏忽,便可能面臨多年心血全數付諸國庫之景況,因此不能不謹慎以對!
但是,食品廣告用語百百種,是否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等情形,通常僅能仰賴主管機關的判斷,而,當賣家刊登食品廣告時,因不諳食安相關法令而誤觸法律,遭主管機關通知說明,此時應如何處理,才能把損失降到最低呢?可以參考以下說明:
大家好,今天我們來向說明「不適當的搭訕|可能會構成犯罪嗎?(以強制罪討論之)」的問題,前篇有先向大家說明什麼是不適當的搭訕方式。那,故意利用搭訕,讓對方感到不舒服、甚至嚴重影響到被害人意思決定或是活動自由,有可能會構成犯罪嗎?
現實生活中,常見幾個志同道合的朋友,相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彼此因而成立合夥關係,並就合夥事業各項事務進行分配與分工,有人負責採購、有人負責行銷、有人則負責帳務管理。而,如果負責管理帳務的人,利用職務之便,私自侵吞合夥財產,無論嗣後是否主動歸還,均將可能遭遇刑事制裁!詳細請看以下說明: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斜槓人生:夾娃娃機台主,好賺?不慎恐惹來官司之禍」的法律問題,近年來,夾娃娃機店如雨後春筍般冒出,許多人見此龐大商機,也想將當娃娃機台主視為另類副業。但大家是否對於如何成為合法娃娃機台主,而感到徬徨?以下將透過經濟部相關函釋與法院見解,使大家對於夾娃娃機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有了初步的意識,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