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讀者蔣小姐問:

        律師你好,我有投保住院險,近期住院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沒想到保險公司說,因為我都未繳費,保險契約已經沒有效力,所以拒絕理賠!但是,我印象中都沒收到繳費單,請問應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依據保險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當保戶未繳保險費時,於保險公司繳費催告送達要保人的30天後,保險契約會失去效力,而你所提「實際上未收到繳費單」的狀況,可能代表保險公司的催告可能有未確實送達的狀況,所以建議您可以向保險公司詢問看看,當時催告通知是以何種方式寄送?又是寄送到哪裡呢?以確保您的權益。

  另外,保險法第116條第2項於111年11月剛修正不久,讓被保險人也應一併收受保費催繳通知,因此,若您保險契約11111月後,仍存有保費未繳的狀況,也可以向被保險人詢問看看,是否有收到相關的通知。

讀者江先生問:

  律師您好,三個月之前我不小心和一位婦人擦撞,後來對方因腳踝粉碎性骨折而去住院,對方的家人對此非常生氣,要求我必須負起高昂的醫藥與看護費用,我們後來就去調解,當時保險員也有出席調解,但後續要申請保險理賠時,保險員認為金額實在高得不合理,而拒絕給付全數調解金,請問我應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依照保險法第93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就被保險人與第三人的調解程序,關於賠償責任與金額的認定,保險人具有參與的權利,因此保險公司可以在場參與程序,而有任何意見時更應在程序中即時提出,並在調解結束後,若無正當理由時,即必須要受到調解結論的拘束,因此除非江先生您的保險公司具有正當理由,證明參與調解的條款金額確實過高,否則即應給付約定的調解金。

讀者鄧先生問:

  發生車禍後,我和保險公司業務員,一起到鄉鎮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和對方就車禍的賠償事宜進行調解,對方一開始提的價額我認為還算可以接受,但保險公司卻一直以金額太高而不予理賠,最後進到訴訟程序中,反而賠了更多的錢,請問保險公司是不是有失責?我可以告保險公司嗎?

律師的回答:

  根據保險法第91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當中指出,除了雙方的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需負擔抗辯所需費用,但對於保險人是否有協助抗辯的義務則沒有明文。

 

  因此,當鄧先生您問到,保險公司未積極協助於調解程序中,做出有利於您的主張,這關乎保險人是否有協助抗辯的義務?但,很可惜,因為目前的保險法中就此缺乏明文規定,可能較難以此做為主張。所以,除非認為保險公司的行為已經違反誠信原則,那時才可以試著討論看看保險公司是否已違反附隨義務,而有可能須附上不完全給付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