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如何解釋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供出毒品來源讓檢警因而破獲,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的法律問題,主要會著重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因而查獲」的要件要如何解釋?此關乎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後,得否順利減輕或免除其刑,對於被告的權利影響可謂甚鉅。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一、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的性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一、什麼是共同監護?如何影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呢?
共同監護是指父母皆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可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也就是俗稱的,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都有「監護權」的狀況,不過常見的狀況是,父母未居住在一起,因此即約定由父母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並得獨自代替未同住之他方一同行使監護權。然而,應如何約定共同監護?具體範圍與內容又如何呢?詳細請看以下說明: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疫情期間致營業額驟減,房客可以向法院聲請『房東應酌減租金』嗎?」的法律問題,國內遭逢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已逾兩年餘,若因新冠肺炎疫情受有營業額損失,而於經營上產生重大困難時,此時,房客可以向房東請求酌減租金嗎?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案例事實】
A公司向B承租建物與土地,以經營一家商務旅館,惟近年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影響A公司之住房率,故A公司想依民法第227-2條第1項「情事變更原則」之規定,向B請求減少一半的租金,此時,請問法院有可能會如何認定呢?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雇主可就『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就離職』的狀況,事先約定損害賠償條款嗎?」的法律問題,當勞工離職時沒有事先預告,或是未遵守完整的預告期間,勢必會對雇主的經營造成一定程度影響,而為了將該等影響減到最低,雇主可以事先和勞工規定相關的損害賠償條款嗎?可以的話,又應該注意些什麼呢?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一、勞工離職時原則上要遵守勞動基準法的預告期間: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勞雇雙方約定『不請領、或減少請領退休金』是合法的嗎?」的法律問題,就大家所熟知的,退休金是國家為保障勞工退休後生活所給予之保障,不過,雇主能否另外與勞工約定法律規定外的退休金額度或不請領退休金呢?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一、過往實務見解認退休金屬「延期後付之工資」性質:
過往實務見解,基於退休金制度原則上是將勞工之工資累積存蓄起來,待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後再一次給付的特性,多將退休金定性成「延期後付之工資」,另外,必須待勞工滿足退休條件時,退休金方屬勞工「既得之債權」,否則,於勞工尚未滿足退休條件時,退休金僅屬「不確定期限之債權」(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勞上字第48號民事判決),因此,實務見解認為退休金本質上是勞工的工資,且勞工於符合退休條件後才會有處分退休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