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讀者陳先生問:

  律師您好,我前陣子和我的未婚妻在關島辦理了婚禮,也辦理了登記,但是如果後續要離婚怎麼辦?難道我們還要跑到關島離婚嗎?在台灣離婚可以嗎?

律師的回答:

  若於外國辦理結婚,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因此,您雙方可於關島離婚,也可於台灣本地離婚。

  但是在台灣離婚,必須要看您雙方先前是否有辦理結婚登記而定,若您之前僅於國外辦理結婚,而未在台灣登記的話,因為台灣戶政無您雙方的結婚資料,因此此時必須先補辦理本國的結婚登記,才可以辦理離婚登記喔,這樣子才可以解除您雙方的婚姻關係。

讀者黃小姐問:

  律師您好,我前陣子才剛和未婚夫在沖繩完成了婚禮,但想到台灣結婚需要辦理登記,請問這樣子的話,我們還要在台灣再結一次婚嗎?我怕先前的會不成立。

律師的回答:

  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在台灣結婚必須辦理登記,但若是但若是在國結婚,且依照外國法若您們的婚姻已經成立,就算後續沒有回台灣登記,台灣這邊也會承認您們婚姻的效力喔。

  所以讀者黃小姐您不必太過擔心國外的婚姻不會被台灣所承認,但是若後續在台灣生活,若涉及稅務等夫妻相關權益時,有台灣的結婚登記會更方便喔!因此為了確認婚姻關係,可以檢具外國政府的結婚登記文件、或相關受託團體的結婚證明,並在上頭註明「符合行為地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喔。

讀者陳先生問:

  不知道為什麼,晚上很常聽到隔壁鄰居敲敲打打的聲音,這現象已經持續十幾年了,但我想說只有晚上有聲音的話還算可以忍受,所以就沒有太在乎,只是沒想到,最近他們家從早到晚持續敲不停,我向他們反映,結果他們說我這麼多年都沒有意見,早就超過法律上的時效,而無法再向他們主張了,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消滅時效的規定,是界定出一個請求權可以行使的時間,如果超越了該期限,該請求權就會消滅,也就是說,法律認為既然你有權利,但卻大意而不行使,就沒有受保障的必要,也不必讓事實長期陷於一個可能隨時變動的狀態。

  然而,依照請求權類型的不同,會有不同的時效規定,最常見的為民法第125條、第197條,而關乎時效規定時,起算的時點如何定義,就很重要了。今天陳先生長期受噪音侵害的狀況,雖然從十多年前就已經開始,然而,因為該侵害的狀態為一『持續的侵權狀態』,因此,此時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會隨著損害存在而『不斷持續發生』,而不會罹於時效。

讀者江小姐問:

  您好,上個月我租的套房漏水了,因為房東出國的原因,我想說就先自己請師傅來修,而沒有聯絡她,後續我向房東請求修理的相關費用,但她卻拒絕支付,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江小姐如您未與房東就修繕事項有事先約定,依照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因此,承租人若遇房屋有修繕必要時,應先定一定期限催告房東修繕,若遭房東拒絕,承租人始據此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今天江小姐未盡到事先催告的義務,即無法依照民法第430條自行修繕。但,若該漏水的事由,不可歸責於您,此時即可能嘗試類推民法第267條但書規定,向房東請求修繕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或是從租金中扣除之。

讀者馬先生問:

  兩年前,我和朋友簽訂土地買賣的預約,我們就地號、價金數額、給付日期已經有清楚約定,並講好在今年我必須要付清尾款,他同時就會把土地移轉登地給我,但沒想到他竟因為地價已經上漲,而主張當初定的僅是預約,因此拒絕移轉該筆土地,請問我應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預約』是為了未來訂立本約而先行訂立的契約,僅有督促對方進行磋商而訂立本約的效力,雖民法無明文規定,但因常久以來之慣行,實務上皆承認其存在。另外,關於『本約』的規定,係規定於民法第153條,如果當事人就契約的必要之點(諸如標的物、價金、數量、日期等),達成意思表示合致時,契約即為成立。

  而兩者的區別,應就契約的『實質內容』為判斷依據,並非就名稱即可強制區分。今天馬先生您若就地號、價金數額、給付日期等契約必要之點,已經有意思表示的合意時,此時就算名稱為預約,於實際內容上也應可肯定已經具有本約的效力,因而,您應可據該契約主張對方具有移轉土地的義務。

讀者陳先生問:

  我原本租了一間透天厝要自己住,但後來發現空間實在太大,所以決定將其中的一間套房再租出去,賺取一些被動收入,沒想到我原本的房東看到非常生氣,他說我這樣無疑是將他的房屋暴露於更高的危險之中,因此強制要和我終止租賃契約,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讀者陳先生的問題,如果您當初與房東並無「禁止轉租」的約定的話,依照民法第443條規定,您原則上可將「房屋的一部」轉租於他人,因此當您將透天厝的一間套房出租出去,即屬一部轉租的合法範疇;但您原先與房東的租賃關係依然存在,因此您必須就次承租人所衍生損害,對房東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讀者楊先生問:

  您好,我是一家行銷公司的美編人員,最近準備要離職了,在工作期間替公司做了很多作品,請問離職之後,我可以將自己的作品帶走嗎?

律師的回答:

  一般而言,依照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職務上的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屬於公司、著作人格權屬於著作人,因此公司可以販售、利用該著作、但不得擅自更改作者名稱;而員工可以要求掛名、禁止作品被不當修改、但不得在離職後出賣自己設計的產品。

  因此,讀者楊先生若無與公司就著作權有額外的約定,在離職後,因職務而生的著作原則上歸公司所有,故讀者楊先生不得拿自己的作品在外販售,但得要求公司就自己的產品予以正確、合理的掛名。

讀者馬小姐問:

  我有一個房客,已經很久沒有支付租金了,一開始我想說,他一個人來台北打拼也是不容易,因此就通融讓他延期再繳,但沒想到一拖就是半年,請問我該怎麼將租金追討回來?

律師的回答:

  依照民法第440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因此,建議讀者馬小姐,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可以先以存證信函催告房客應於一定期限內繳交租金,若已經過了該期限,房客仍無法按時繳納,讀者馬小姐可再依法終止契約,並視情況申請調解、或是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甚至是提起簡易訴訟,以爭取自己的權益,拿回原先的租金。

讀者許先生問:

  前一陣子,我騎機車出門的時候,不小心被一位開車的先生撞到,因此受有輕微擦傷、機車也有部分毀損,我想與肇事者洽談和解事宜,請問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車禍案件和解,一般若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合意後,即可免於訴訟,隨時隨地進行和解,但因為訴訟外和解僅為雙方契約約定,並無強制執行力,遇到對方不理賠時,除非訴諸法院請求對方履行債務,否則即有可能形成空有和解書,而拿不到賠償的窘境。

  因此建議讀者許先生,應在審慎評估過對方賠償資力、支付意願後,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或言詞的形式,向肇事者住所、營業所、肇事地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且該調解在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在對方不理賠時,即得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較單純和解更有保障。

讀者林先生問:

  有一天上班,我有事情不小心遲到10分鐘,老闆竟然說要扣我一個禮拜的薪水,請問這樣合理嗎?

律師的回答:

  讀者林先生的問題,在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與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中有規定,原則上,雇主每月應按時給付全額薪資,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已事先有所約定,否則不得預扣勞工的薪水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讀者林先生因遲到,而被老闆預扣薪水,但因為準時上班,一般而言屬於勞動契約中員工需遵守的義務,因此若員工遲到,老闆確實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藉由扣薪作為懲罰手段,但是遲到10分鐘即扣一個禮拜的薪水不免已有過苛之嫌,因而尚無法成為扣薪的合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