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小心談職災和解,以避免無法向雇主求償的狀況!」的問題,其實在談和解的時候,和解的對象、項目、條件等,都是要多加留心的事項, 否則可能會產生和解結果和自身預期賠償項目有所差異的現象。
因而以下,我們將會介紹幾個關於勞工與承攬人和解的判決,讓大家了解法院曾經有這樣的判決先例,提前作為後續商談和解時,可預先納入防範或考量的風險範圍內(詳細狀況仍因個案會有所不同,判決先例僅能做為參考之用!)。
【案例事實】
A勞工受雇於B小包商,B小包商承攬C承包商之工程,因此,A勞工須至C承包商之工程中工作,後續,因B小包商、C承包商未盡職災防免義務,而致A勞工於工作中受有職業災害,並須支出龐大之醫藥與看護費用。
而於雙方商談過後,A勞工與B小包商間,就雇主職災補償責任之部分,成功達成和解,且B小包商也已經支付完和解金額,請問,A勞工後續可以再向C承包商,請求連帶賠償職災補償嗎?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若曾容任、或原諒配偶外遇、或太晚提起訴訟,都可能無法以外遇為由成功離婚」的法律問題,詳細請看以下討論: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為了促進性別平等,也確保雙薪家庭能享有親自照護幼兒之機會,我國於性別平等法設有「育嬰留職停薪」的相關規定,讓勞工於幼兒滿三歲之前,有向雇主申請留職停薪的機會,不過,與此相對應的是,雇主也須另行徵求人力以填補暫時空缺,因而,實務上也曾出現不少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後工作不保」的案例,讓人不禁思考「育嬰留職停薪」是否也是所謂勞工「看的到吃不到的無用保障」呢?
因此,以下我們將與大家一起討論,性別平等法中「育嬰留職停薪」的內涵?以及,勞工育嬰留職停薪後被降職,應如何回復原職位並請求薪資差額?的兩個主要問題,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說明:
【相關案例事實】[1]
A原本擔任B公司之主任職位,並連年獲得工作績效特優之肯定。後續,A因有育兒需求,便向B公司聲請育嬰留職停薪,B公司並另聘職務代理人C以支應A的職位空缺,豈料,當A結束育嬰留職停薪剛要復職之日,B公司卻將職務代理人C轉為主任,而將A調降為研究員並減少主任加給津貼。A得知之後深感不公,請問法院可能會如何看待這個案例呢?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110年1月28日正式施行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下稱舊範本)」,該次修正為經濟部為處理汽車買賣所常見之解約之重大瑕疵認定標準、屢修不復致消費者求償無門等消費糾紛所做出的回應,而今天我們將嘗試簡介「新修正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下稱新範本)」,對於消費者與車商所帶來的影響,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保險公司的保費催繳通知是否成功送達,會影響保險契約的效力嗎?」的法律問題,依現行保險法第116條第1、2項,針對要保人收受保費催繳通知後仍拒繳保險費的狀況,設有暫時停止保險契約效力的規定,讓未繳保險費的保險契約暫時不予繼續生效。
然而,上述要保人收受保費催繳通知(即催告到達)的規定,具體的內涵為何?如果要保人主張未曾收受、而保險公司卻主張已經寄發,此時保險契約是否仍依法停效呢?因相關問題涉及保險公司得否據此拒賠保險金,對於保險受益人的權益影響可謂甚鉅,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案例事實】
A為某保險契約的受益人,按某保險契約向B公司申請保險金給付時,B公司主張某保險契約已因多年未繳保險費而失效,因此拒絕理賠保險金,而A主張並獲某保險契約之催繳通知,某保險契約應尚屬有效,B公司不得主張拒付保險金。請問法院有可能會如何看待這個案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