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車禍調解應行注意事項(以過失傷害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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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調解應行注意事項(以過失傷害為中心)

大家好!今日要與大家分享車禍調解時,有什麼須要注意的事項。就一般輕微車禍事故而言(例如擦、挫傷等),在刑法上可能成立的罪名為過失傷害罪(即刑法第284條前段),又依據刑法第287條規定,此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此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且,撤回告訴後,不得再行告訴。因此,就刑事訴訟程序上,才能發揮調解真正上之實益(附註:非告訴乃論,亦得聲請法院刑事庭移付調解,但僅得請求緩刑或從輕量刑等)。基此,車禍調解流程及相關規定,本文將分述如下:

兒子女兒能否在父母尚健在時,預先協議分配父母死後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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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女兒能否在父母尚健在時,預先協議分配父母死後遺產?

小明和小華為親兄弟,兩人在父親、母親均健在時,共同簽立協議書,約定:「父親往生後,父親名下之A土地由小明繼承、B土地由小華繼承;母親往生後,母親名下之C豪車由小明繼承、黃金首飾由小華繼承。」等語。

食品廣告涉嫌不實,被衛生局通知說明,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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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廣告涉嫌不實,被衛生局通知說明,該怎麼辦呢?

大家好,先前我們在「網路賣家須小心,『食品涉廣告不實』恐被處四萬元以上罰鍰!」一文中,談到食品廣告不能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或涉及醫療效能之情形(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否則,前者恐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後者更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這樣的罰鍰金額,對於小資企業來說,一旦食品廣告用語的把關稍有疏忽,便可能面臨多年心血全數付諸國庫之景況,因此不能不謹慎以對!
  但是,食品廣告用語百百種,是否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等情形,通常僅能仰賴主管機關的判斷,而,當賣家刊登食品廣告時,因不諳食安相關法令而誤觸法律,遭主管機關通知說明,此時應如何處理,才能把損失降到最低呢?可以參考以下說明:

多年未領取特休未休、加班費,應在幾年期限內向雇主請求?
F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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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未領取特休未休、加班費,應在幾年期限內向雇主請求?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多年未領取特休未休、加班費,應在幾年期限內向雇主請求?」的法律問題,如果工作多年的勞工,長期未領取到特休未休工資、延長工時加班費的給付,法律是如何規定勞工得向雇主請求給付的範圍、抑或是可以行使請求權利的時間呢?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變更掛名負責人|掛名負責人拒不返還登記名義,可以怎麼辦(長照機構為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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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掛名負責人|掛名負責人拒不返還登記名義,可以怎麼辦(長照機構為舉例)?

大家好!我們今天來討論關於「變更掛名負責人|掛名負責人拒不返還登記名義,可以怎麼辦?」的問題,現行法對於長照中心負責人,有哪些要件要求嗎?如果後續遇到返還負責人名義問題時,可以如何處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