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合夥投資的事業,如何退夥並請求返還出資額呢?」的法律問題,在合作進行的事業無法繼續下去時,應該怎麼和其他合夥人妥善處理資金的事宜,同時可以確保事業後續的順暢呢?以下我們將用案例,與大家討論幾個相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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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退夥,應該怎麼做?
退夥時的責任與義務有哪些?
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呢?
【應該如何退夥?】
A與B、C三人共同合夥經營加盟餐廳,原以合夥契約約定終身合夥,但是,於經營一年後,三人間的默契不再,A於是想退出合夥經營關係,但是於發出存證信函向B、C表明退夥的意思後,B、C皆拒絕依約定,返還A原先之出資額。請問此時,A應該怎麼辦?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合夥事業金流不明,可以向合夥人請求查看帳目嗎?」的法律問題,雖然合夥事業成立十分容易,但是後續,尤其是沒有實際參與經營的合夥人,發現事業金流有疑義時,可以向握有相關資料的合夥人,請求查看帳目嗎?
以下,我們會用實際的案例,來向大家討論幾個相關的法律問題:
民法上如何規定沒有執行業務合夥人,請求查看帳目的權利?
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拒絕合夥人查帳呢?
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對外謊報不實職稱,可能會有的刑事責任!因此,不管是對外求職、填寫申請資料等事項,都應該講究誠實信用,否則後續即可能會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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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刑法上相關的「登載不實」之罪呢?
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計算勞工各項給付時,常會用到的「平均工資」、「原領工資」,這些工資具體的計算基礎與適用狀況分別為何呢?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一、平均工資在勞動相關法規中,有關平均工資的部分,最主要仰賴的規定是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的「平均工資」,而在核算勞工的相關給付時,較常會用到的是「月平均工資」概念,因此以下,我們所討論的相關給付,多與「月平均工資」相關。
(1)計算方式: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是除以該期間總日數!因而依照法條文意所得出的是「日平均工資」!如果是要再得出「月平均工資」時,目前約略有三種不同的算法(詳細請看我們另外的文章:「要怎麼算『日薪制』勞工的『資遣費』呢?」),但因為三者的差距通常不大,目前為了「月平均工資」計算方便,才會多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數額直接除以6來做計算。不過在計算的過程中,有幾點需要注意: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公證/見證/認證」的問題,所上常接獲許多民眾來電,因為想確認手上文件是沒有問題的,因此,想請律師幫忙作「公證/見證/認證」,不過在這裡需要告訴讀者的是,這三種制度其實大不相同,而律師業務依照現行法令而言,目前僅能做「見證」的部分喔!
以下我們僅大略介紹三種制度的功能,以及該制度通常適用於哪方面的事件,給各位讀者做參考,而於公證、證認中更細節的部分,請洽詢該領域專業人士的意見,方能給您更多的協助!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