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房東詢問:租約一定要寫成書面契約嗎?定期/不定期租約會差很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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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詢問:租約一定要寫成書面契約嗎?定期/不定期租約會差很多嗎?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一、「口頭」、「不用先支付訂金或租金」就可以成立租賃契約!租賃契約只要雙方口頭約定即可成立,不需要有書面契約,如果雙方就「以物出租給他方使用、他方支付租金」一事已有共識時,租賃契約即已經成立,不論雙方是否有簽署書面契約、也不論租金是否有確實交付,只要有口頭上的約定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動產的租賃中,如果一開始雙方只是口頭約定而已,在租賃關係超過一年後,當初的口頭約定即會成為「不定期契約」,詳細會有怎樣的影響,請看以下的說明。

關於「遺產分割」您需要注意的幾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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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遺產分割」您需要注意的幾件事情!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一、什麼時候可以分割遺產?(1)定有遺產分割契約、或是被繼承人有留下遺囑時。若繼承人們有全體同意達成遺產分割協議、或是被繼承人有以遺囑表示時,此時即可依照遺產分割契約、或是遺囑當中的方式來進行分割。而,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意定不可分割的最高期限為十年,也就是說,繼承人共有遺產的時間,最多不可以超過十年,以避免財產因共有狀態過久而減損經濟效益。(2)若無其他法律規定或契約限制時,原則上可以隨時分割。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109年民事訴訟法最新修法!尤其是新增的「濫訴罰鍰」規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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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民事訴訟法最新修法!尤其是新增的「濫訴罰鍰」規定!(下)

延續上一篇文章「109年民事訴訟法最新修法!尤其是新增的「濫訴罰鍰」規定!(上)」的討論,我們將繼續說明未完成的部分:四、增定濫行起訴的相關處罰規定、五、增定第二審濫行上訴的相關處罰規定、六、增加適用簡易程序的類型、七、法院選任級第三審律師酬金,於案件終結前酌定

109年民事訴訟法最新修法!尤其是新增的「濫訴罰鍰」規定!(上)
F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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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民事訴訟法最新修法!尤其是新增的「濫訴罰鍰」規定!(上)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最新的民事訴訟法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修正,並於110年1月20日公布,相關的施行日期,除了民事訴訟施行法另有修正的部分(第4條之1簡易程序新增適用之範圍、第4條之6送達與個案濫訴之處罰),皆從公布之日開始施行。一、便捷化境外送達程序:二、擴大原先視訊審理的適用範圍:三、增修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的起訴要件:

出租房屋意外成為凶宅,身為屋主可以如何求償?
F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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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意外成為凶宅,身為屋主可以如何求償?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關於「凶宅」的法律議題,如果遇到房客在租賃契約存續期間於租屋處身亡,不僅減損房屋之經濟價值,也妨害房屋出租或轉賣的機會,此時,身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可以如何請求相關賠償?詳細請看以下的討論。一、屋主可以向房客的繼承人請求。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