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如何處理「未成年人遺產」的問題,尤其是父母一方過世,另外的他方應該要如何處理未成年子女繼承到的遺產,才是符合法律規定、而同時也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呢?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一、父母之一方過世時,遺產為父母之他方與未成年子女所共有,二、父母之他方為避免雙方代理,應另外選任特別代理人,才能幫未成年人處理遺產事宜,三、法院如何看待針對未成年子女之遺產,選任特別代理人的聲請案件?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關於否認親子關係的案件,因為現今鑑定技術的發達,此類關於身分關係疑義的案件,多會仰賴專業鑑定的協助,作為認定當事人間關係的依據,不過,如果對方拒絕配合相關醫療鑑定時,此時應該怎麼辦呢?詳細請看以下討論:一、否認親子關係之訴?民法第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第2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第3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因此,夫妻間的財產規劃與管理,理應不該是一件傷感情的事,而可以是一種對雙方都負責且尊重的行為,婚姻若要長久經營下去,財務問題絕對是雙方無可迴避的功課,以下我們透過幾個問題,與大家討論民法中「夫妻財產制」!關於何時可以選擇夫妻財產制?應該選擇哪種夫妻財產制?想要事先規劃,應該注意什麼?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的是「婚前協議書」的法律問題,婚前協議書指的是,未婚雙方就後續婚姻關係所生的權利義務,事先做好約定的契約,若遇有需要時,於婚後也是可以再做修改的,也因為是私人間所訂立的契約,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如果是基於雙方的自由意志,曾經表明過願意受契約所拘束,因此在沒有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婚前協議基本上是有效成立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喔!
只是公序良俗,是個抽象的法律概念,並沒有客觀的標準可以依循,於是以下將透過實際案例,和大家詳細討論定婚前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一、婚姻中怎樣的權利義務,是可以事先約定在婚前協議書中的呢?
二、在實務上,什麼樣的婚前協議曾經被認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呢?
三、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上篇文章「遺囑怎麼寫才有效?關於民法的5種遺囑!」之中,我們向大家簡介了,民法上所規定的5種遺囑形式,而今天我們主要會著重在,和大家討論在遺囑中,要如何分配遺產的問題!
尤其民法為保障每位繼承人的權益,設有相關「特留分」的規定,是基於「應繼分」而來,在被繼承人分配財產時,為保障每位法定繼承人的權益,所設的法定最低繼承額度規定,因此,在撰寫遺囑時必須要留心「特留分」的比例,避免遺產分配的效力因此衍生不必要的爭議。
以下,我們將簡單和各位討論,分配遺產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可直接點選連結,快速進入問題部分:
什麼是分配遺產時的「應繼分」?
承上,「特留分」又是如何規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