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民法第1189條規定有5種遺囑,因為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才會發生效力,然而生命已經消逝,若對遺囑內容存有疑慮的話,也已經無法再探求當事人的真正意思了,因此法律對於遺囑撰寫的形式要件、內容的實質要件皆設有強制規範,不符合規定的遺囑很有可能就會被法院認定無效喔!萬萬不可為了方便而擅自省略、改造其中的部分環節,必須依照法定方式為之,遺囑才會生法律上效力。
首先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要具有遺囑能力(行為能力),不得在意識模糊、心智不清楚的狀況下,為自己的身後利益為處分,需要的話同時輔以錄音、錄影存證,避免後續子女因為遺囑效力而有爭執。另外,關於遺囑應該怎麼寫,規定在民法第1190~1195條中,依法遺囑可以自己寫、找代書、去法院找公證人等等,而依照不同的方式,法律都設有不同的要件,以確保遺囑在具備有效性的前提之下,同時得以保障遺囑人的身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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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
公證遺囑
密封遺囑
代筆遺囑
口授遺囑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先前有一則報導指出,在A男與B女離婚時,兩人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並約定若A男其後與小三C女再婚,A男就必須賠償B女50萬元,果真,後續A男的確與小三C女甜蜜地步入了紅毯,B女見狀立刻請求A男必須依約賠償,然而此刻,A男卻主張當初與B女簽訂的再婚賠償條款已違反公序良俗,無效而不需理賠。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小孩改姓」的法律問題,在離婚後,不僅是關於大人間的事情需要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該如何顧及也是很重要的部分,以下我們將用案例向大家討論幾個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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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已經多年,還可以向對方扶養費嗎?
二、想幫孩子改姓的話,應該要怎麼做呢?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離婚後,兩人雖然不再相愛,然而念在曾經夫妻一場,最終仍希望可以好聚好散,給彼此留下最後的美好,只是當遇到與金錢相關的問題,又不免掀起一場不易的爭執,您可能會想:難道離婚後,夫妻的財產就是要對分嗎?但當彼此的經濟能力差距過大時不會很不公平嗎?
今天我們將透過案例,向大家解釋以下幾個法律問題,您將會了解,就離婚的財產分配有所爭執時,法律有什麼能幫助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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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是什麼?離婚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又是什麼?
可以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強令對方將自己的房地、車子過戶到自己的名下嗎?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是關於「成年人收養」的法律議題!民法的收養制度可以讓原先不具有血緣關係的雙方,在經過法律認可後具有親子關係,因而,事實上親子關係可藉由收養程序,產生法律上親子關係的效力,以下我們將透過案例向大家來解釋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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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收養是什麼?
法院會如何判定應否認可成年收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