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事,有時還是兩個家庭的事,甚至是關於財產規劃與管理的大事,或許台灣人大多認為在一段關係中,談到錢實在是很煞風景,於是長久以來所幸就都避而不談,等到哪天發現婚姻關係開始慢慢崩塌時,才驚覺原來自己可能連財產都保不住了,而感到悔不當初。
因此,夫妻間的財產規劃與管理,理應不該是一件傷感情的事,而可以是一種對雙方都負責且尊重的行為,婚姻若要長久經營下去,財務問題絕對是雙方無可迴避的功課,以下我們透過幾個問題,與大家討論民法中「夫妻財產制」的規定為何?
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有通常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三種類型,夫妻可於婚前以婚前協議的形式,或是於婚後再行簽訂契約選擇約定財產制中的一種,但不得自行創造獨有的夫妻財產制,免得危害社會上的交易安全,而如果夫妻沒有以契約約定財產制時,則會適用通常法定財產制的規定。
而夫妻財產制契約,不管是一開始的定立,後續的變更或廢止,會涉及雙方財產權利義務的變動,因此應該以書面契約的形式,白紙黑字地寫下來。另外,在寫好書面後也需要向法院聲請登記,才可以讓夫妻財產制,具有對抗第三人(在此不論善惡意)的效力,也就是說,唯有經過法院登記的夫妻財產制,才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有效,否則未經登記的夫妻財產契約也僅是具有拘束夫妻雙方的效力而已。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04條,必須檢附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
其實夫妻財產制的選擇,會影響到在離婚之後財產應如何分配的問題,因此,若是希望更清楚地管理各自的財產,或是不希望連動到彼此的投資計畫時,通常較常使用的做法,即是透過婚前協議做好事先規劃,(關於怎麼撰寫婚前協議書,請看我們先前撰寫過的文章:「定「婚前協議書」時該注意什麼?」),但這當中涉及的各項不動產、稅務、保險、股權等細節問題,建議還是徵詢理財顧問,或是律師的專業意見為宜,以避免後續的爭議喔。
以夫妻結婚的時點作為劃分,將結婚前之財產為婚前財產,結婚後之財產為婚後財產,而婚前財產,若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孳息,則此孳息仍需算入婚後財產的範圍。但不管婚前或婚後,夫妻各自對自己的財產保有所有權,可自行管理、使用、處分與收益,並同時僅對自己的債務負起清償責任,若夫妻一方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然尚為婚姻關係存續中,仍然得以請求對方返還。
因為婚後財產有償取得的財產,可以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範圍,因此,為了保障未來的權利,夫妻應該有權利了解對方的婚後財務狀況,避免對方以不當的形式,減少婚後財產,來規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而婚後財產在扣除婚後「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所負債務」後,可以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性質,請看我們先前撰寫過的文章:「離婚後,夫妻的財產就一人一半嗎?」。)
夫妻婚前所有的財產、加上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的財產,除個人的特有財產(專供個人使用之物、執業上必須之物、經贈與人聲明之受贈物)可以自由處分外,於婚後開始合併為共有財產,由夫妻之間共同共有。
或是可以另外選擇,僅將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勞力所得部分列入共同財產之範圍,例如:薪資、工資、紅利、專利、樂透獎金...等,就夫妻雙方於婚前的財產,或是婚後無償取得的財產與慰問金,則屬於分別共有的範圍內。
共同共有後,若要處分財產時(包含事實與法律上之處分),必需要經過他方的同意,否則即會構成無權處分,因此,要在他方承認之後,才會產生處分的效力,但是,你能想像一個成年人了要處分財產都還要問過老公老婆的情況嗎?因此關於共同財產制,適用上真的要看夫妻的緣分和默契了!
不管是因為夫妻間有一方死亡、婚姻關係消滅、或是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後,而令共同財產制消滅,此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可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時之財產,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財產,若雙方別無其他約定,則交由雙方可均分。
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無管理或分配問題。
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也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如果以自己的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在此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如果有民法第1010條的情況時,法院也會因為夫妻其中一方的請求,將夫妻財產強制改為分別財產制。也是夫妻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最常見的情況。
若遇到擔憂雙方理財習慣差異過大時,會建議採取分別財產制,將雙方的財產切割清楚,沒有共有或是分配的問題,只看財產是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若遇到以自己的財產,清償對方債務時,也可以即時向對方請求,也不用擔心對方的理財習慣,會對自己後續的財務狀況有任何影響。
依照法定財產制時,婚前與婚後財產的區分可謂十分重要,一般不動產會以登記時點、不動產會以交付時點界定所有權,然而常見的爭議多會發生在:借名與他人登記的財產不小心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或是婚前共同貸款買的房子無法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等等情況,為了避免後續舉證的困難,所以在婚前協議先約定好所有權或後續的分配問題就有其必要,但需要注意在約定時,應避免提及關於預定離婚的條件,以免後續被法院判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