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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夫妻財產如何管?關於夫妻法定財產制的幾大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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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夫妻財產如何管?關於夫妻法定財產制的幾大重點!

/圖片來源:freepik.com/
enlightened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事,有時還是兩個家庭的事,甚至是關於財產規劃與管理的大事,或許台灣人大多認為在一段關係中,談到錢實在是很煞風景,於是長久以來所幸就都避而不談,等到哪天發現婚姻關係開始慢慢崩塌時,才驚覺原來自己可能連財產都保不住了,而感到悔不當初。

  因此,夫妻間的財產規劃與管理,理應不該是一件傷感情的事,而可以是一種對雙方都負責且尊重的行為,婚姻若要長久經營下去,財務問題絕對是雙方無可迴避的功課,以下我們透過幾個問題,與大家討論民法中「夫妻財產制」的規定為何?

一、何時可以選擇夫妻財產制?
二、應該選擇哪種夫妻財產制?
三、想要事先規劃,您可以注意以下幾點!

 

一、何時可以選擇夫妻財產制?

(1)時間隨時但須書面形式,而需要時尚須經登記:

民法第1004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約定財產制之選擇)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1005條(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有通常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三種類型,夫妻可於婚前以婚前協議的形式,或是於婚後再行簽訂契約選擇約定財產制中的一種,但不得自行創造獨有的夫妻財產制,免得危害社會上的交易安全,而如果夫妻沒有以契約約定財產制時,則會適用通常法定財產制的規定。

 
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要式契約)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1008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契約之登記)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而夫妻財產制契約,不管是一開始的定立,後續的變更或廢止,會涉及雙方財產權利義務的變動,因此應該以書面契約的形式,白紙黑字地寫下來。另外,在寫好書面後也需要向法院聲請登記,才可以讓夫妻財產制,具有對抗第三人(在此不論善惡意)的效力,也就是說,唯有經過法院登記的夫妻財產制,才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有效,否則未經登記的夫妻財產契約也僅是具有拘束夫妻雙方的效力而已。

(2)應如何登記?

非訟事件法第104條(契約登記聲請之附具文件)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附具下列文件,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
二、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登記機關所發給之謄本。
三、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
法院依民法規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應於裁判確定後囑託登記處登記之。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04條,必須檢附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

  • 法院相關資訊: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 詳細登記辦法:

可以一併參考非訟事件法第3章第2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的規定。

 

二、應該選擇哪種夫妻財產制?

  其實夫妻財產制的選擇,會影響到在離婚之後財產應如何分配的問題,因此,若是希望更清楚地管理各自的財產,或是不希望連動到彼此的投資計畫時,通常較常使用的做法,即是透過婚前協議做好事先規劃,(關於怎麼撰寫婚前協議書,請看我們先前撰寫過的文章:「定「婚前協議書」時該注意什麼?」),但這當中涉及的各項不動產、稅務、保險、股權等細節問題,建議還是徵詢理財顧問,或是律師的專業意見為宜,以避免後續的爭議喔。

 

(1)夫妻無特約時,適用法定財產制:

(1-1)區分婚前、婚後財產,各自所有獨立負責:

民法第1023條
第1項: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第2項: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以夫妻結婚的時點作為劃分,將結婚前之財產為婚前財產,結婚後之財產為婚後財產,而婚前財產,若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孳息,則此孳息仍需算入婚後財產的範圍。但不管婚前或婚後,夫妻各自對自己的財產保有所有權,可自行管理、使用、處分與收益,並同時僅對自己的債務負起清償責任,若夫妻一方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然尚為婚姻關係存續中,仍然得以請求對方返還。 

 

(1-2)財產報告義務:

民法第1022條(婚後財產之報告義務)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因為婚後財產有償取得的財產,可以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範圍,因此,為了保障未來的權利,夫妻應該有權利了解對方的婚後財務狀況,避免對方以不當的形式,減少婚後財產,來規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3)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肯定婚姻價值:

  而婚後財產在扣除婚後「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所負債務」後,可以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性質,請看我們先前撰寫過的文章:「離婚後,夫妻的財產就一人一半嗎?」。)

 

(2)共同財產制:

(2-1)可約定共同財產之範圍:

(2-1.1)一般共同財產制:

  夫妻婚前所有的財產、加上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的財產,除個人的特有財產(專供個人使用之物、執業上必須之物、經贈與人聲明之受贈物)可以自由處分外,於婚後開始合併為共有財產,由夫妻之間共同共有。

(2-1.2)勞力所得共同制:

  或是可以另外選擇,僅將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勞力所得部分列入共同財產之範圍,例如:薪資、工資、紅利、專利、樂透獎金...等,就夫妻雙方於婚前的財產,或是婚後無償取得的財產與慰問金,則屬於分別共有的範圍內。

(2-2)共同共有處分效力:

  共同共有後,若要處分財產時(包含事實與法律上之處分),必需要經過他方的同意,否則即會構成無權處分,因此,要在他方承認之後,才會產生處分的效力,但是,你能想像一個成年人了要處分財產都還要問過老公老婆的情況嗎?因此關於共同財產制,適用上真的要看夫妻的緣分和默契了!

(2-3)消滅之後財產如何分配:

  不管是因為夫妻間有一方死亡、婚姻關係消滅、或是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後,而令共同財產制消滅,此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可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時之財產,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財產,若雙方別無其他約定,則交由雙方可均分。

 

(3)分別財產制:

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無管理或分配問題。

民法第1044條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民法第1046條
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也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如果以自己的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在此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如果有民法第1010條的情況時,法院也會因為夫妻其中一方的請求,將夫妻財產強制改為分別財產制。也是夫妻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最常見的情況。

 

三、想要事先規劃,您可以注意以下幾點!

(1)想各自經濟獨立,可以分別共有切割清楚:

  若遇到擔憂雙方理財習慣差異過大時,會建議採取分別財產制,將雙方的財產切割清楚,沒有共有或是分配的問題,只看財產是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若遇到以自己的財產,清償對方債務時,也可以即時向對方請求,也不用擔心對方的理財習慣,會對自己後續的財務狀況有任何影響。

(2)法定財產制注意區別婚前與婚後財產:

  依照法定財產制時,婚前與婚後財產的區分可謂十分重要,一般不動產會以登記時點、不動產會以交付時點界定所有權,然而常見的爭議多會發生在:借名與他人登記的財產不小心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或是婚前共同貸款買的房子無法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等等情況,為了避免後續舉證的困難,所以在婚前協議先約定好所有權或後續的分配問題就有其必要,但需要注意在約定時,應避免提及關於預定離婚的條件,以免後續被法院判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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