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關於否認親子關係的案件,因為現今鑑定技術的發達,此類關於身分關係疑義的案件,多會仰賴專業鑑定的協助,作為認定當事人間關係的依據,不過,如果對方拒絕配合相關醫療鑑定時,此時應該怎麼辦呢?詳細請看以下討論:
一、否認親子關係之訴?
依照民法第1063條第1項的規定,小孩於受胎期間,若母親有存續的婚姻關係,則該段婚姻關係的男方就可推定為小孩的父親,藉此來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依照同條第2項規定,如果後續有事實足以證明,小孩並非源自該父親之血緣,則該父親與母親甚至是小孩本身,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的訴訟。
不過這裡需要注意的是第3項中兩年時效的問題,如果於知悉兩年內,都未曾向法院提起訴訟時,該項請求權就會罹逾時效了,但是小孩如果是在未成年時知悉,這裡的知悉可以延後至成年時才開始起算時效。
然而,有法院見解指出,上述的知悉,必須是達『確實知悉』的程度,若只是半信半疑或足以懷疑等,都不算是知悉的程度:「所謂知悉,係指原告已確實知悉子女之母非自其夫受胎而言,如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尚難認已知悉,其2年之除斥期間並不進行。」台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親字第58號民事判決,因此就算是超過2年前,曾經有『懷疑』過,但未經實際檢驗而已達確定可知悉之程度,均得向法院提起否認親子關係的訴訟。
二、對方有義務要配合「醫療鑑定」嗎?
有鑑於否認親子關係之訴的特性,此類身分案件僅能仰賴當事人間的協力,否則事實即無從證明,法院審判的進度將會就此延宕,因此,如果當事人願意配合醫療鑑定,法院即會依照鑑定結果予以裁判,但是當事人若拒絕鑑定時,法院也沒有強制命令當事人鑑定的權利。
不過因此類案件的身分公益性質,有上開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同法第343條、第34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如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配合鑑定時,法院有可能依照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得為一方不利之認定,而判決雙方不具親子關係。
「原審認有為血緣關係鑑定之必要,並依兩造合意,函請台北榮民總醫院為鑑定,該醫院亦排定檢驗時間,通知兩造到場,惟上訴人事後拒絕受驗等情,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且有台北榮民總醫院函在卷足稽。上訴人以情緒上問題拒絕受驗,難認有正當理由,綜觀上開事證,自堪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34號民事判決
因此,若無法確定親子關係時,在沒有實際的鑑定結果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否認親子關係的訴訟,藉此確認身分上的關係,而若對方拒絕接受鑑定時,在一方已經盡相當程度的舉證責任下,法院也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的證據法則,而給予不利對方的判決,在沒有鑑定結果的狀況下,也有可能否定親子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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