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及法律分享

公司股份登記在他人名下,後續該怎麼拿回股份呢?
JAN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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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登記在他人名下,後續該怎麼拿回股份呢?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公司股份登記在他人名下,後續該怎麼拿回股份呢?」的法律問題,在與他人合作事業的過程中,縱然有實際出資的事實,但是可能基於諸多原因,將個人出資登記為他人名義所有,此時,若想終止事業合作關係,而取回個人出資時,應該要怎麼做呢?

  以下,我們將會用實際的案例,來向大家討論幾個相關的問題:
一、公司股份在他人名下,是借名登記、抑或隱名合夥?
二、若是隱名合夥時,是否必須要「經過結算」才可以請求「返還出資」?
三、法院可能會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

最新大法庭裁定,涉及原住民保留地的借名登記契約無效!
DEC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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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大法庭裁定,涉及原住民保留地的借名登記契約無效!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近期最新大法庭裁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主要是針對如何處理原住民保留地的借名登記買賣、設定物權等問題,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一、針對原住民保留地的買賣,有什麼法規限制呢?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

  依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一般的狀況下,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如果要將所有權再移轉給他人,除非有政府指定的特殊用途之外,必須由同樣具備原住民身分的人來承受,也就是說,原住民所有的原住民保留地,原則上僅能在原住民彼此之間進行買賣,以避免讓原住民保留地由非原住民取得。

另外一半有脫產嫌疑,應如何保全財產?可以向受有財產的人請求返還嗎?
DEC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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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半有脫產嫌疑,應如何保全財產?可以向受有財產的人請求返還嗎?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另外一半有脫產嫌疑,應如何保全財產?可以向受有財產的人請求返還嗎?」的法律問題,如果於婚姻關係中,已經無法信賴另外一半的財產狀況,為了確保後續婚姻破裂後的剩餘財產分配,具體可以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呢?

可直接點選連結,快速進入問題部分:
發現另外一半有脫產嫌疑時,應如何保全財產狀況呢?
可以直接向受有財產的人,要求返還財產嗎?

釋字第812號,宣告「強制工作」違憲
DEC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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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812號,宣告「強制工作」違憲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釋字第812號,宣告『強制工作』違憲」的法律問題,之前我們曾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後應『強制工作』,是否有違憲?」一文中,討論過強制工作的性質以及相關爭議,有興趣的讀者可以點開上述連結看文章。而以下,我們將會針對釋字第812號的內容進行討論:
一、釋憲標的
刑法第90條第1項、第2項前段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
二、釋憲基準採擇
  強制工作涉及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於法務部設置之勞動場所內執行受處分人與社會隔離,其所受之處遇與受刑人幾無二致(保安處分執行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52條至第63條規定參照),已對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造成重大限制。是其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應採「嚴格標準」予以審查。

請求違法解僱至復職日前之工資,該工資數額認定之討論。
DEC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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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違法解僱至復職日前之工資,該工資數額認定之討論。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請求違法解僱至復職日前之工資,該工資數額應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當被公司違法解僱時,可向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向公司請求從解雇至復職日之工資,不過這裡的工資具體應該要如何計算呢?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可直接點選連結,快速進入問題部分:
被公司違法解雇後,勞工應如何做,才有向僱主請求復職前工資的權利?
承上,該復職前之工資應該如何計算?
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