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識

讀者江先生問:

  律師您好,我收到地檢署寄來的入監執行通知單,但是最近因為家庭因素有發生一些狀況,我還沒有辦法這麼快離開家裡,想請問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暫時延後執行日期?

 

律師的回答: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因此,如果是精神狀態嚴重不佳、懷有5月以上的身孕或剛生產完不久、因疾病入監恐有危害生命之可能的情況,是符合申請停止入監執行的資格。

  若江先生您因為家庭因素,而無法及時到案執行時,必須是在符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的條件下,可由您本人、法定代理人、配偶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例如:醫生診斷證明書等),填寫刑事暫緩執行聲請狀(可參考:桃園地方檢察署,請求 (停止、延期)執行聲請表),向地檢署提出聲請停止執行。

讀者邱先生問:

  律師您好,我父親原有一些土地(土地謄本上寫著農牧用地),民國98年父親去世後,我和我哥、我妹就繼承了父親的土地,當時每個人都各有1/3的土地持份,後來我哥和我妹就在民國101年,將他們的持份賣給其他人,因此現在我必須和其他陌生人共有我父親的土地,只是最近我想擴張家族裡農業的規模,但在土地要和他人共有的情況下真的很不方便,因此,我想請問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土地嗎?

 

律師的回答:

  邱先生您好,如果您考慮要將耕地分割的話,原則上,耕地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設有分割面積至少0.25公頃的限制,因此,耕地必須要在分割前,確保每筆土地在分割後的面積都可以達到0.25公頃。

  而,邱先生於民國98年因繼承取得父親土地的部分持份,於民國101年因為家人出賣土地持份,而與其他人共有該筆土地,此時,可參考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的例外事由「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而因為您的共有關係是發生於民國89年1月4日之後,因此並無例外事由的適用,因此在分割時,需要留心依法最低0.25公頃的限制。

讀者陳先生問: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家中有一塊從祖父母時代就遺留下來的農地,在他們都還身體健康時,會在上面種稻、花生、高麗菜等等,而這幾年祖父母已經過世,身為後代的我們雖然繼承了農地,但是沒有要繼續務農,請問可以將農地平均分配給我們兄弟姊妹嗎?

 

律師的回答:

  陳先生您好,如果您考慮要將農地分割的話,首先要看您所說的農地性質為何?是農業用地?或是耕地?詳細資料您可以參考土地謄本上的土地使用類別,這兩者的差別在於,耕地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原則上有分割面積至少要0.25公頃的限制,因此,耕地必須要在分割前,確保每筆土地在分割後的面積都可以達到0.25公頃才行。

  而,陳先生今天是因為繼承而獲得土地,此時,可以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的例外事由,若您是於民國89年1月4日(農業發展條例施行日)之後所繼承的耕地,才例外可以不受上述分割後面積需達到0.25公頃的限制,而可以將共有的耕地分割予您們兄弟姊妹間各自單獨所有。

讀者李先生問:

  前一陣子,我發生了一起車禍,因而小腿輕微骨折,原本想說與對方調解完就算了,但對方於調解時也怎樣都不出現,於是我決定到警局報案,原本以為這樣就已經提告過失傷害罪了,但後來發現竟然沒有提告成功,我想問難道向警察報案是沒有效力的嗎?如果我想提告的話,應該怎麼做?

律師的回答:

  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是經有告訴權人提起,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時,同時並需表明「追溯犯罪」的意思,也就是說向司法警察、檢察官表明犯罪經過後,並須表明要提起告訴,才會是合乎流程的規定。

  讀者李先生您因為車禍而向警察機關報案,您可能只是製作筆錄,為備案的階段而已,加上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的案件,需要表明提起告訴的意思,才會符合告訴的要件喔!除非是例如放火、強盜等非告訴乃論案件,偵查機關才會在一開始知道犯罪事實時,依照職權主動調查提起公訴。

讀者陳小姐問:

  新聞上常看見的誰誰誰觸犯了什麼罪,後來因為交保而免除羈押,為何繳交了保證金就不用受法律制裁了?律師能不能請您解釋一下相關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律師的回答:

  陳小姐您的問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3第2項規定,於犯罪事實尚不明瞭的情況下,為了保全證據,避免串供等可能,法官於訊問後得裁定羈押被告、犯罪嫌疑人,但因為羈押影響人身自由的程度甚鉅,因此當事人得以向法院申請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以停止羈押。

  而此處的「具保」就是繳納保證金的意思(即俗稱的『交保』),因此繳納保證金是羈押的替代手段,並非具保了就免除法律制裁,只是法院於案件審理的過程中,認為就算不予羈押也不妨礙案件調查的進度,但會令被告、犯罪嫌疑人繳納一筆金額作為換取自由的代價。

讀者江小姐問:

  您好,我昨天收到一份證人出庭通知書,上面寫說如果我無理由未到,就要拘提或是罰款,我想說去一下好了,畢竟作證是義務嘛,只是家裡真的離法院有段距離,來回的交通費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請問律師這個會有車馬費、或是相關補助嗎?

律師的回答: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因此證人出庭作證是可以申請差旅費的,一般日費多以每天500元計,而旅費多會以實支實付方式給付。

  但因為證人需要到審理法院接受訊問,有時距離太遠仍不免長途奔波,因此法院也有在一、二審法院,辦理「遠距訊問」的措施,讓居住地較遠的證人,得以在就近法院以視訊的方式,接受承審法院遠端的訊問,而此時至就近法院的交通費,也依然在旅費的申請範圍裡喔。

讀者江先生問:

  我是一位大樓的管理員,最近我們隔壁搬來一位新的鄰居,都會來我們大樓的公共區域打電動,我想說公共區域就算了,但前幾天他竟然把延長線,電腦、鍵盤、甚至音響都帶來了,用我們的插座玩整天的電腦,我很懷疑他這樣偷我們的電難道不會犯竊盜罪嗎?

律師的回答:

  竊盜罪規定於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該處的動產僅指有形體之物而言,但是在同法第323條,也將電能、熱能等其他於使用後會減少經濟價值的無形能量,視為準不動產,而同在竊盜罪的保障客體內。

  因此竊盜罪除了有體物、部分的無體能量也在保障的範圍內,今天讀者江先生的新鄰居,利用延長線私接公共區域的插座,讓自己享受電之便利,令大樓承擔相應的電費,因此有可能涉犯刑法第320條及同法第323條竊電罪之範疇。

讀者施小姐問:

  因為家中有罹患失智症的長輩,我們全家都必須時刻注意他的日常起居,但是沒想到,今天早上他在出門後就失聯了,我們去了附近的公園、超商、藥局都沒有看到他的蹤跡,但是警局要失蹤24小時才能報案不是嗎?我真的很擔心啊,律師我現在應該怎麼辦才好?

律師的回答:

  其實失蹤後要24小時才能報案是無法律依據的!根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3條規定:「警察機關對於失蹤人口報案,除非有已經『因案通緝、入獄服刑或因案羈押、不在中華民國境內、已經死亡者』等特殊情事以外,應不分管轄區域即刻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

  建議施小姐應把握黃金時間協尋,可立即撥打(02) 2597-1700內政部失蹤老人協尋中心專線,也可就近至當地的警局報案,並提供例如:照片、失蹤時的穿著、有無明顯特徵等長者相關資料,以助於加快協尋速度,把握住分分秒秒都在流逝的時間。

讀者江先生問:

  您好,前一陣子我買了一棟房子,起先是受預售屋廣告所吸引:「坐擁山林天海一線,成就麗緻非凡人生,附設美式健身房、韓式男女三溫暖、日式露天溫水游泳池等休閒設施。」於是便用多年以來的積蓄,買下了這個建案的其中一房。

  沒想到我後來發現,預售屋的廣告根本是假的,我的新房子根本沒有健身房、沒有三溫暖、更沒有溫水游泳池,代銷公司卻說廣告僅為示意,不保證百分百雷同,但我真的覺得自己好像被騙了,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讀者江先生您的問題,涉及該建案的廣告是否成為您與代銷公司當初約定中的一部?如果該廣告構成您雙方的契約內容的話,房產公司才會因此負起部完全給付的違約責任。但現在實務上也常引用消保法22條,督促業者需對因信賴廣告而為的交易的民眾負責,申言之,重點即在於,江先生您是否的確是因受廣告吸引,而以廣告為基礎向代銷公司洽談買賣,若是,則該廣告極可能成為您雙方房屋買賣契約的一部,代銷公司應負起相關責任,就短少的設施而言,應可認屬民法354條之瑕疵,而可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該買賣契約。

讀者楊小姐問:

  前一陣子,因為我住的大樓委員會有一些糾紛,所以委任了一位律師來處理,但他寫出來的狀紙看起來怪怪的,結果後來發現對方根本就不具律師資格,最後讓整件事情鬧得不太愉快,還損失了一筆不少的律師費,我想請問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分辨真假律師?

律師的回答:

  找到不好的律師,所產生的損失真的不少,建議讀者楊小姐,可到網路上查詢該名律師的名字,或是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查詢,如果是合法的律師的話,裏頭會有律師證書字號、承辦過的相關案件等等,以便於您理解該律師的年資、擅長領域等等,甚至,您也可以致電到各地的律師公會查詢,是否有該名律師的登錄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