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

讀者馬先生問:

  我是一位按摩師傅,最近在找工作,去面試了一家養生館,與主管也談得很開心,但沒想到對方後來跟我說,因為前陣子新聞上常報導一些按摩師的性騷擾事件,於是他們養生館認為找女性按摩師比較符合應徵需求,男性按摩師就是找來聊聊認識一下而已,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有沒有性別上的歧視?

律師的回答: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當中明訂雇主不得因為性別,而對求職者存有差別待遇,雖然該條存有一項但書,若該工作僅適合特定性別者,則為例外。

  馬先生您的面試官對新進人員自有主觀的考量,但不能讓性別成為差別待遇的主因,何況馬先生您應徵的按摩工作,應非屬僅特定性別才能擔任,除非該項工作有強烈保障女客戶隱私的需求,而具有性別的限制,否則面試官可能會因為違反性平法,而被裁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讀者吳小姐問:

  您好,我是一個樂團的主唱,最近我們樂團向台北市政府申請成為街頭藝人,但是卻被審議的委員認為,我們的表演品質不佳,唱功、舞台魅力都需要再加強,我們不符這個規定,請問可以怎麼向政府機關主張?如果先自己表演會違反什麼法律嗎?

律師的回答:

  依照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規定,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活動許可證,並經專家的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取得街頭藝人執業的許可證照,如果申請者對審查的結果不服,可向原機關提出申復,若還是對審查結果不滿意,則可以向該主管機關上級提起行政訴訟。

  因台北市的街頭表演採取『審查許可制』,直言之,若在還沒有取得取可即於街頭上表演的行為,可能觸犯了道路交通管理法第82條第1項第3款:「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第9款:「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的規定,而會被處以1200元到2400元的罰鍰。

讀者李小姐問:

  我去面試的時候,面試官問我星座是什麼?有沒有男朋友?未來有沒有結婚生子的計畫?我老實地回答了,目前有一個穩定以結婚為前提交往的男友,沒想到他竟然以我之後可能會懷孕的理由,認為我不適任此項工作,請問面試官這樣不會很不合理嗎?

律師的回答: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員工的種族、年齡、語言、婚姻、性傾向等,都不可以構成雇主歧視員工或求職者的理由,因此雇主可針對個性、未來職涯規劃發問,以作為用人參考,但是諸如:吸毒檢測、信用紀錄、基因檢測、懷孕計畫等問題即是雇主在面試時不可以問的,以免變相地形成就業歧視。

  因而李小姐所遭遇到的情況,詢問星座是什麼?有沒有男朋友?未來有沒有結婚生子的計畫?該面試官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如果送經審查評議會評定,肯認存在就業歧視行為,即可能可對雇主開罰30萬~150萬元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