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讀者江小姐問:

  上個月,我妹因為重病不幸過世,她的兒子才剛大學畢業沒多久,為了支付相關的喪葬與生活費用,一家人急需用錢,為了避免我妹的銀行帳戶被除戶而無法領錢,我是不是可以提前將她帳戶的金錢提領出來,做為金錢的急用呢?而且之前我妹就有請我代理管理她的財產,雖然她現在不在了,但我這麼做應該也是可以的吧?

律師的回答:

  依照民法第6條、第550條的規定,人的權利能力會因死亡而歸於消滅,也就是說其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會停止,而由繼承人承受,因此於生前委任他人代為處理事物的委任關係,除了契約另有約定、或是事務具特殊性質外,該委任關係也會於死後歸於消滅。

  讀者江小姐您雖曾取得管理妹妹財產的代理權,但於您的妹妹死亡後,因為其已無權利能力,該財產也會成全體繼承人們共同共有的遺產,您將不得再代為管理財產,因此除非得到全體繼承人同意,否則擅自提領您妹妹的遺產,可能會有觸犯刑事上的侵占、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名的可能,不得不慎喔!

讀者林先生問: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幾張非常好笑的黑人梗圖,為了公司宣傳之用,我加上幾句惡搞的話之後就分享了它,沒想到雖然達到了行銷效果,但圖片的擁有者卻說我的行為已經侵害了他的權利,難道這世道已經這麼艱難了嗎?連分享個搞笑圖也違法?

律師的回答: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讀者林先生,在網路上修改他人的圖片,再行上傳的行為,若在沒有得到原作者的同意下,如此將圖片再現、傳播給大眾觀看的行為,雖只是小小的動作,但您極有可能已在不知不覺的情況下,侵害了他人著作權中的「重製權」、「公開傳播權」,且依法需負起民事賠償責任、刑事的徒刑或罰金等刑罰。

讀者白小姐問:

  我是一位經營女裝網拍的業者,有時很容易遇到下單後,就不取貨的消費者,害我損失了很多運費,對方明明就沒有要買,為何還要下定單,請問我可以告對方詐欺嗎?

律師的回答:

  依據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一開始必須有詐欺故意,且具不法所有意圖,再施以詐術,令人將物交付,始成立刑法的詐欺罪。

   今天讀者白小姐的狀況,如果,是一般因疏忽忘記取貨的消費者,主觀上尚難認有詐欺故意,而不成立詐欺取財罪;但若讀者白小姐您遇到的是,多次故意大量下單,足以令賣方產生錯意的詐術行使行為,此時才較有成立刑法第355條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的可能。

讀者王小姐問:

  前一陣子,我和我的同事鬧得不愉快,因此,我就在臉書上抒發自己的情緒,說對方是個「厚臉皮的老女人」,難道這樣的行為就觸法了嗎?只是表明自己的心情不行嗎?何況,我又沒有指名道姓。

律師的回答:

  網路發言與現實發言同,發話者皆應負起相關的法律責任,不因管道不同而有區別,因而雖然個人有抒發情緒的權利,但在網路上說同事是「厚臉皮的老女人」,若達影響他人名譽、聲望的狀況,雖沒有指名到姓,但若該發文的內容已達可供辨認、連結到特定人,且足以影響特定人的人格與社會評價,即仍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10條的公然侮辱、刑法第311條的誹謗罪等妨害名譽的罪刑。

讀者陳小姐問:

  我是一家牛肉麵店的廚師,最近有與家人另外自行合夥經營小吃店的計畫,希望把家鄉的美食蛋黃麵宣揚出去,但有朋友告訴我,我這樣脫離原來的老闆,再自行創業的規劃,有可能會違反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請問我應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讀者陳小姐,是否涉及背信罪,需討論您未來的蛋黃麵店與牛肉麵店之間,在業務上是否會有惡性競爭的情形?自行開業的行為是否會對原公司造成不利益的結果?兩者間是否有營業秘密的不當流通?等等要件下去討論,但若兩者無直接的業務關係,不用太過度擔心會有成立背信罪的可能。

讀者陳小姐問:

  前一陣子,我很常接到前男友深夜打來的電話,每次就是100多通,他告訴我說:「你等著吧!接下來會讓你看到我挽回妳的誠意!就算玉石俱焚也在所不惜!」,我還因此把電話和所有通訊都換軟體都換掉,但他接下來竟然就追到我現在的公司來,每天訂上百份霸王餐騷擾同事,這一切真的讓我不堪其擾,請問我該怎麼遠離恐怖情人?

律師的回答:

  依照刑法第304條恐嚇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讀者陳小姐的前男友在深夜瘋狂的騷擾電話、白天的尾隨跟蹤行為、甚至加上赴死也無悔的宣告,明顯足以讓人產生心理上強烈的惶恐與不安,即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04條恐嚇罪。

  此外,也建議讀者陳小姐,除了應即時報警之外,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保護令,需要時再行提告,以保護自己的安全,同時爭取相關的權益。

讀者吳先生問:

  我在一家投顧公司工作,因為業務內容涉及各項基金、資產管理等相關領域,但最近公司業務有越來越奇怪的嫌疑,好害怕自己會成為牽涉其中,而有反罪嫌疑的人,請問身為員工的我們,應該可以如何自保呢?

律師的回答: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身為員工對於工作仍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如果明知公司為違法行為,並且參與的話,即有可能成立刑法相關犯罪的共犯,因此,讀者吳先生若於工作時發現公司有何違法行為,應即時反應、告發、甚至採取辭職的行動,以求自保,不得因為身為員工,有上屬的壓力而當然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