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

讀者劉小姐問:

  律師我想請問,在法律上我可以和我先生分居一段時間嗎?最近家裡發生了很多事情,我實在無法假裝若無其事地面對他,我需要一個人靜一靜的時間,請問我可以有要求分居的權利嗎?或是一定要離婚才能分居呢?謝謝您!

律師的回答:

  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因此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夫妻間具有共同生活與相處的義務,這些正當理由包括:職業上的差旅、赴國外長期進修、疾病需要住院治療等等。

  若對方不履行同居義務時,可以依照家事事件法第74條、第98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履行同居義務,但是實際上因為涉及人身自由,因此難以要求對方實際履行,也不得直接強制執行,但是情況若已經達到接近惡意離棄的情況時,拒絕同居甚至還可以構成民法第1052條的判決離婚事由。 

讀者吳先生問:

  最近和另一半談不攏要離婚了,我們雙方都有了共識要坐下來談,連離婚協議書都簽好了,但沒想到對方卻突然反悔,說我們的離婚無效,而且證人也和當初結婚的證人不同,所以我們沒有離婚成功,我想請問應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依照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離婚需要寫成書面,並經兩位證人簽名,且向戶政機關登記,才是合法有效的離婚喔,若只是簽署好離婚協議書,還沒有去戶政機關登記離婚的話,則尚未跑完離婚流程喔。另外,結婚與離婚證人不用相同沒有關係,只要是在場聽聞或見證雙方有離婚真意的人即可。

讀者江小姐問:

  我老公長年都在做投資,不管是選擇權、期貨、期權、機器人選股...有的沒有的他都做!只是最近不是有疫情嗎?美股啊、陸港股在前一陣子很不穩定,我看我家老公這樣有點擔心,何況半年前,我們才一起合買了一棟養老宅,想說要給長輩安家之用,但如今我真的很擔心他的財務狀況,他又堅持不告訴我,婚姻都快要破裂了,請問我可以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如果您雙方於婚前未就財產制有過約定,依法是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夫妻對各自名下的財產可以自由使用、處分、收益,而不受他方的干涉、也不用替對方清償任何債務,但是另外設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保障於婚姻關係中,付出較多家事勞動、而於經濟上較弱勢之一方的權利。

  因此,雖然婚後的財產仍為各自所有,但是為了維護剩餘財產非配請求權的分配基礎,民法於第1122條規定,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也是避免對方隨意處分財產,令後續的請求權落空,因此得以請求對方負起報告義務,如果對方拒絕時,可以向法院起訴,甚至依照強制執行法請求執行。

讀者張小姐問:

  您好,我和我前男友有生一個小孩,雖然我們後來沒有順利地結婚,但是他也認領了小孩,於是這中間的兩年期間,我們都是一起扶養小孩,沒想到一個月之前他就外遇,並認為因為我們沒有結婚,所以就可拒絕給付小孩的扶養費用,我想請問可以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依照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只要認領之後,非婚生子女即可被視為婚生子女,因此認領可讓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與義務,諸如:繼承權、受扶養權。

  因此,讀者張小姐您的前男友若已經有認領了您雙方的孩子,依法小孩在法律上就如同親生子女一般受保護,不因為未結婚而受影響,因此您的前男友並無法依此免除扶養小孩的義務喔,您還是可以向他請求小孩的扶養費。

讀者陳先生問:

  剛跟前妻離婚不久,最近在分配我們兩人的財產,但都還沒有清算完成,我卻發現,我前妻好像因為這幾年經商失敗,所以要將我們先前合買的透天厝賣出,她今天這樣不是要脫產嗎?請問律師我應該要怎樣才能將房子留著?

律師的回答: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般會先進行財產清算程序,之後剩餘較少者再跟對方請求差額的一半,如果發現對方為了避免財產被分配,有脫產導致日後可能無法執行的跡象時,即可以向管轄法院事先提起假扣押,做好財產保全程序。

  如果法院准許假扣押時,會請申請人先支付一筆擔保金,一般擔保金通常為請求債權的三分之一,但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配差額訴訟中定有特殊規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規定:「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此即較一般的擔保金額為低,以保障在婚姻關係中,經濟能力較為弱勢的一方。

讀者張小姐問:

  您好,最近我想和我老公離婚,我們雙方已經和平地談好了,想用協議離婚的方式,終止我們兩方的夫妻關係,我想請問離婚協議書,如果我們想要先自己草擬的話,應該怎麼寫比較好?

律師的回答:

  因為離婚涉及到子女權利義務的歸屬、夫妻間的財產分配,因此於子女、夫妻雙方財產兩者,就是很重要的事項,建議張小姐於子女的部分,需明定好監護權、贍養費、訪視權等;而財產的部分,則需清算好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財產認定,以避免後續不必要的紛爭。

  建議讀者張小姐在自擬的過程,應謹記上述各項目,而非草率地分配,甚至於在剩餘財產的計算上,可能會涉稅務、房地產估價而過於複雜、或是子女的權利義務無法和平分配時,委請專業律師協助都有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