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借款逾期不還款的違約金,法院得以酌減嗎?而又是以怎麼樣的標準呢?
FEB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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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逾期不還款的違約金,法院得以酌減嗎?而又是以怎麼樣的標準呢?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編按:民法第205條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已經三讀通過從20%調降為16%,故本篇文章所引用之判決仍為尚未修法的法院見解。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關於借款違約金的法律問題,為了讓借款能獲得一定程度的清償保障,雙方通常都會事先約定違約金數額,藉此令他方遵期履約還款,不過這裡的違約金數額會有什麼限制嗎?雙方可以想怎麼定就怎麼定,讓借款的一方因逾期還款,就必須負擔高額的違約金嗎?

借據應該怎麼寫?關於寫借據的一些建議事項!
JAN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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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應該怎麼寫?關於寫借據的一些建議事項!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編按:民法第205條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已經三讀通過從20%調降為16%,並且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故本篇文章所引用之判決仍為尚未修法的法院見解。大家好,我們今天會繼續向大家討論關於「追討欠款」的法律問題,在上一篇文章「借錢真的有必要寫借據嗎?借錢契約如何成立呢?」中,我們提到了若是將錢借給他人時,簽署書面借據的重要性,可以藉此免除不少舉證的麻煩,而今天將會接著討論,關於撰寫借據的幾點建議事項。

關於「拋棄繼承」,您需要注意的幾件事情!
JAN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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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拋棄繼承」,您需要注意的幾件事情!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一、簡介拋棄繼承內容(1)誰可以辦理拋棄繼承?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必須是繼承人才有聲請拋棄繼承的資格,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了配偶當然具有繼承權之外,其餘繼承人需依順位排定繼承順序,因此如果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尚在,且依法享有繼承權時,則此時僅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有辦理拋棄繼承之必要,換言之,於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後順序的繼承人尚無拋棄繼承之必要。另外,當同繼承順位有多位繼承人時,若只有其中一位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時,因拋棄繼承僅對聲請人個人發生效力,同順位的其餘繼承人仍繼承遺產,並不會因為單一繼承人拋棄繼承,而生全體同順位繼承人皆拋棄繼承的效力。

關於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修法
JAN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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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修法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109年12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草案,將法院審定剩餘財產分配額的標準,明定於法條當中,希望減低實務上具體個案認定差異的狀況,讓法院為調整或免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裁判時,能夠有具體客觀事由可作為參考。現行民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是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之債務(繼承、無償取得、慰撫金不列入財產的計算),讓剩餘較少的一方,得向他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未取得我國國籍的外籍配偶,婚姻關係消滅時,能向另一半,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嗎?
J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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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我國國籍的外籍配偶,婚姻關係消滅時,能向另一半,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嗎?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大家好,今天要與大家討論的是關於「外籍配偶」的法律問題,近十多年來,有越來越多的新住民,在台灣組成家庭,然而,針對『尚未取得台灣國籍』的外籍配偶,在夫妻財產制度消滅時,法律又是如何來規範的呢?以下我們將透過案例,藉由「未取得我國國籍的外籍配偶,婚姻關係消滅時,能向另一半,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嗎?」、「外籍配偶可以繼承另一半的不動產嗎?」兩篇文章,起頭先與大家探討幾個法律議題:一、新住民家庭適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可以自己約定嗎?二、外籍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