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2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草案,將法院審定剩餘財產分配額的標準,明定於法條當中,希望減低實務上具體個案認定差異的狀況,讓法院為調整或免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裁判時,能夠有具體客觀事由可作為參考。
現行民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是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之債務(繼承、無償取得、慰撫金不列入財產的計算),讓剩餘較少的一方,得向他方請求差額的一半。但是,法院得以斟酌具體的客觀事實,如果認為上述差額平分的方式,有「分配顯失公平」時的狀況時,可以再度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度,藉此讓一方獲取比差額一半更多的分配額,而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而此次的修正,其實僅異動民法第1030條之1第2、3項的規定,原先第1項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項目並沒有更動,因此,本次屬於將實務上認定剩餘財產分配額的標準明文化的修正,也就是說讓原先舊法「分配顯失公平」,有了明文的詳細規定,因此,我們更可以預測得到法官在認定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度,所考量的標準究竟在哪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