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及法律分享

酒後在車上「開冷氣睡覺」,會構成「酒駕」嗎?
N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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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在車上「開冷氣睡覺」,會構成「酒駕」嗎?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酒後在車上『開冷氣睡覺』,會構成『酒駕』嗎?」的法律問題,主要是因為刑法對於酒駕的規範,時而會與民眾的法感情上有所落差,因此,相關問題亦曾為受媒體報導的題材:「酒後發動轎車『吹冷氣』法官判決出爐:車未移動不算酒駕」、「睡在車上被警察叫醒做酒測?無法證明酒後駕駛獲不起訴」。

    因而以下,我們將會用一個實際的案例,來與大家討論幾個相關的法律問題:
可點選連結,快速進入問題部分: 
什麼是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不能安全駕駛罪」?
如何看待刑法第185條之3中,有關「駕駛」的定義?
相關法院見解如何?
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

如何確認房屋不是輻射屋、海砂屋、凶宅,有查詢管道嗎?
OCT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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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認房屋不是輻射屋、海砂屋、凶宅,有查詢管道嗎?

本篇文章為與法律百科合作撰稿文稿,有興趣的讀者,後續還請至法律百科網站觀看完整版本。

  一般民眾買房時,留心屋況是很重要的一件事,尤其是購買中古屋、法拍屋時,更需要確保房屋不是輻射屋、海砂屋、凶宅,而是屬於得以正常合理使用的狀態,因此,以下我們將向大家說明相關的查詢管道:
(一)輻射屋
(1)什麼是輻射屋?
  輻射屋是指受到輻射污染的房屋,目前我國依照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8條第1項 規定,主管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對於遭受放射性污染達年劑量一毫西弗以上之建築物,應具有造冊函送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將相關資料建檔,並開放供民眾查詢的義務。

證據不能偽造,但是證據可以合法被創造、蒐集及保存。
OCT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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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能偽造,但是證據可以合法被創造、蒐集及保存。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證據不能偽造,但是證據可以合法被創造、蒐集及保存。」的法律問題,相信大家都知道證據不能造假,然而,同時可能也都聽過「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些話,因此,著實深知正確舉證於訴訟上的重要性!

  不過究竟怎樣才是正確的舉證呢?除了每位律師有不同的訴訟策略外,有些是基於法律明文要求所必須、有些是為了訴訟上形塑犯後態度良好的證明、有些則是個人財務狀況的公開化...等。

  因而以下,我們會舉幾個例子給大家,主要是讓大家知道,在相關的案件中,您可以準備哪些證據,以確保您自己在法律上的權益!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可直接點選連結,快速進入問題部分:
離婚爭取子女監護權時,可以蒐集「他方不適任父母」的證據。
沒有給付期限的借款,債權人要先有「催告債務人給付」的證據,方利於請求款項。
有給付期限的借款,債權人可以藉由多次「催告債務人給付」的證據,完善訴訟上的觀感。
被違法資遣時,勞工可以先向雇主寄發「準備給付的存證信函」,以確保後續之報酬請求權。

面試錄取後遭雇主反悔,此時勞工可以怎麼主張自己的權益?
OCT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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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錄取後遭雇主反悔,此時勞工可以怎麼主張自己的權益?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面試錄取後遭雇主反悔,此時勞工可以怎麼主張自己的權益?」的法律問題,現在許多外商抑或科技公司,於晉用新進員工時,存有業界慣行之徵才流程,一般而言,求職者需於通過人資面試、主管晤談、等待上級確認之各階段,嗣後,方會獲書面offer之正式錄取通知。

  而於上述各個階段中,若雇主曾表示願意錄取之意願,卻又嗣後反悔時,勞工應該怎麼辦呢?尤其,當勞工已經信賴雙方之勞動契約成立,而辭去原先工作、抑或已經著手搬家事宜時,此時,勞工可以請求雇主負責任嗎?可以的話,具體又包含哪些項目呢?

  以下,我們將用一則相關的實務見解來向大家討論,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該案件仍在上訴階段,因此,我們僅是以介紹判決的角度來向大家說明,若後續有新的進度,會再另行跟大家分享!主要會討論以下幾個問題:


可點下面連結,快速跳入問題部分:
什麼是民法第245條之1的「締約上過失責任」?
勞工可以請求雇主負責任嗎?可以的話,具體又包含哪些項目呢?
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呢?

在「曾有授權」的狀況之下,仍可用「過世之人的名義」簽發支票嗎?
OCT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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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曾有授權」的狀況之下,仍可用「過世之人的名義」簽發支票嗎?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在『曾有授權』的狀況之下,仍可用『過世之人的名義』簽發支票嗎?」的問題,其實,相類似的法律概念,是我們時常會在報章媒體上看到的,例如:「為亡妻辦後事...夫領32萬存款卻被告 兒指偽造文書判刑2個月」、「李艷秋挨告盜蓋印章領母親存款 士檢不起訴」,都是關於以死者名義為法律行為時,可能會涉及的刑事責任,因此,還請讀者可以多加留心。

  以下,我們將會用實際的案例,與大家討論幾個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法律上怎麼看待「以死者名義為法律行為」這件事情?會有什麼法律風險?
二、什麼是「刑法第201條偽造變造及行使有價證券罪」、「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呢?
三、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呢?在相關案例中您可以注意的事情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