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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案例事實】
阿華某日晚間開車經過臨檢點,被警察攔下臨檢,發現阿華有毒品前科,警察進而要求檢查車內,請問警察後續要求檢查車內的行為是合法的嗎?阿華能拒絕嗎?
【相關規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至3款、第6款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案例分析】
一、警察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進行臨檢嗎?
(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警察不能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
(二)警察只有在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或合法進入之場所,才可以進行臨檢,並且必須要該民眾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才能對該民眾進行臨檢。
(三)本案中,阿華在臨檢點被警察要求臨檢,因為臨檢點是屬於管制站、公共場所,所以地點是合法的,但還是要看阿華在那個時候有沒有什麼可疑的舉動,如果沒有,那警察的臨檢行為可能就不合法。
二、警察「臨檢前」應行事項:
(一)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很多民眾會要求警察一定要出示警員證才配合調查,但其實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有規定,警察穿著制服就可以了,不是一定要出示警員證才可以進行臨檢。
(二)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
警察在臨檢前應該要告知民眾,有什麼合理懷疑可能犯罪或致他人危害之處,以至於需要該民眾配合臨檢。
(三)臨檢原則上應該要在現場進行,除非有以下情況才可以帶回警局盤查:
1.受臨檢人同意
2.在現場無法確定受臨檢人的身分
3.在現場臨檢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可能影響名譽權、隱私權,尤其是公眾人物、政治人物等)
4.妨礙交通、安寧
三、那警察臨檢時可以對民眾做什麼事呢?
(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8條,警察在臨檢時可以對民眾做下列的行為:
1.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2.詢問身分資訊等。
3.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4.檢查交通工具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5.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6.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7.合理懷疑駕駛人或乘客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
8.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或乘客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二)其中上列第6點及第8點,明文規定警察只有在有客觀事實足認犯罪下,才能檢查民眾的身體、隨身攜帶之物及交通工具,並且應以目視搜尋、一目了然為限,也就是說警察只能用眼睛觀察人、物或場所之外表,而不能進一步檢查、翻動。
(三)除了有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四、警察違法臨檢,民眾可以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一)民眾當然可以拒絕違法的臨檢。
(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民眾可以當場向警察表示異議,或要求作成異議的書面。
1.如果警察覺得民眾異議的理由有理,自應停止臨檢或更正臨檢內容。
2.但如果警察認為異議沒有道理,可以繼續執行臨檢勤務,而民眾則有權利要求警察作成異議理由的相關文書紀錄。
(三)並且針對警察違法臨檢的行為,民眾可以提起國家賠償或民事損害賠償等訴訟。
五、案例分析:
(一)本案中,阿華開車在路上,行經臨檢管制站時,被警察攔下盤查身分,到這邊都算是合法的臨檢。
(二)但是警察在查出阿華有毒品前科時,可以進一步檢查阿華的交通工具嗎?進一步檢查交通工具,其實已經進入到刑事偵查手段的「搜索」範圍內,原則上前科紀錄是不能作為搜索的依據,除非警察有其他相當的事證可以被搜索人正在犯罪或有犯罪之虞。
(三)但本案中,除了阿華有毒品前科紀錄,警察並未提出有其他事證足以證明阿華車上可能藏有毒品或吸毒用具,所以後續警察要求要檢查阿華的車子,如果遭阿華拒絕,則該臨檢之行為可能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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