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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毒品戒癮:逃離毒品牢籠的法律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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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毒品戒癮:逃離毒品牢籠的法律之路!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這份探索毒品戒癮的法律之旅,揭示了毒品法規不僅是制裁,更提供一條逃離毒品的法律出路,了解初犯者如何借助法律的寬待逃離毒品的牢籠、脫離毒品困境,以治療取代懲罰,並了解法院撤銷觀察勒戒的各種理由,以維護個人權益。


【案例事實】

  甲於民國107年間施用毒品,被警方查獲,依法移送檢察官,檢察官對甲為應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甲因該時有定期完成戒癮治療,所以有緩起訴處分期滿,且未經撤銷之紀錄。未料,甲在112年間因失業及家庭重大打擊下,重拾吸毒的習慣,又被警方查獲,這次檢察官直接向法院聲請對甲施以觀察勒戒,甲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不進勒戒所?

【相關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項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

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

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者。

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

一、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二、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

三、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

一、毒品戒癮治療之立法目的。

鑑於將施毒者監禁於監獄內,僅能短時間防止其接觸毒品,慣用毒品產生之心癮無法根除,繼續施以刑罰只具懲罰功能,不僅無法戒除毒癮,更漸趨與社區隔離,有礙其復歸社會修法後應擺脫以往側重於犯人身分之處罰,著重其為病患之特質,施毒者被視為病患性犯人,該處分之性質並非為了懲戒行為人,而係以治療疾病為出發點參考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

二、毒品戒癮治療採雙軌制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

(一)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以監禁式治療,求短時間內隔絕毒品來源,專心戒毒
以下為排除適用觀察勒戒的情況

1.未發覺前自動請求治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項

2.§24I附條件緩起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

(二)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以社區醫療處遇,使未嚴重成癮之施毒者得以繼續其正常家庭與社會生活

1.屬法律賦予檢察官偵查裁量結果之作為,不得認為係施用毒品者所享有之權利

2.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沒有限制檢察官在被告有符合所列情事時,就絕對不得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所以就算施毒者故意又犯其他罪刑,檢察官還是可以對施毒者為緩起訴處分(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毒抗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三)以上兩種戒毒方式檢察官有自由選擇的裁量權

沒有附條件之緩起訴應優先於觀察勒戒之強制規定,法院對於檢察官的選用方式只能低密度審查,但檢察官仍應考量個案情節,斟酌選擇對施毒者最佳方式,法院可以審酌檢察官選用方式的妥適性、必要性,以避免檢察官有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裁量怠惰等情事。

三、誰可以適用以上兩種戒毒方式,而免受刑罰?

(一)「初犯」或「3年後再犯」者,免受刑罰

就如上面立法理由所說的,現行的刑事政策,對於施毒者認為具有病患性之特質,所以對於初犯或3年後再犯的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第24條,不直接對他們科以刑罰,而是採用毒癮治療的方式,期待幫助他們戒除毒癮。

(二)戒癮完成之前持續施用毒品的人,還叫作初犯?!

初犯原本應該指的是第一次施用毒品的人,但是因為現在刑事政策上的規定,第一次施毒的人要先經過上面介紹的兩種戒毒方式治療,再犯的人才對他們科以刑罰。所以在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前,或緩起訴的戒癮治療完成且未經撤銷,即使行為人再有施用毒品的行為,仍然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所規定的「法定初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毒抗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三)所以就算施毒者在戒癮治療完成前仍持續吸毒,檢察官也沒有必要對施毒者再次聲請觀察勒戒

(四)三年後再犯的意思是什麼?

指的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管施毒者在這段期間有沒有被起訴、被判刑或被抓去監獄關而受影響參考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

四、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需要那些程序呢?

(一)觀察勒戒之實施,本質上屬對人身自由之重大限制

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保障被告之聽審權,其中包含請求資訊權、請求表達權、請求被注意權

(二)要被抓進去勒戒了,實務上法院有以哪些理由撤銷檢察官的觀察勒戒聲請呢?

  1. 未提供陳述意見之機會

  2. 不適合戒癮治療之情事盡量優先適用戒癮治療

  3. 未詳查個人背景

  4. 未敘明聲請勒戒之具體理由

  5. 前有無毒品紀錄

  6. 與前施毒時間間隔多久

  7. 是否坦承施毒

  8. 有無主動自費戒癮

  9. 有無足以妨礙戒癮治療之期程之事由

  10. 在監在押情形

  11. 無另案撤銷假釋

  12. 對於毒品有無過度依賴性

  13. 觀察、勒戒之必要性

【小結】

  吸毒會有嚴重的成癮性,千萬絕對不要嘗試!但如果真的不小心接觸了毒品,也不要害怕被關就拒絕接受治療,目前法規是以治療代替刑罰,勇敢跟毒品Say NO🙅!那如果在你自己前往治療之前,被檢察官抓到了,而且還要把你抓去關起來勒戒,檢察官也還是要遵守相關規定,了解這些規定,有助於您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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