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無故偷拍他人裙底,會構成刑法上的什麼犯罪呢?與被害人和解,可以撤告嗎?|高雄律師
AUG
25

4681
AUG 25 4681

無故偷拍他人裙底,會構成刑法上的什麼犯罪呢?與被害人和解,可以撤告嗎?|高雄律師

大家好,社會時事漸多,今天要跟大家探討的主題是無故偷拍他人裙底的行為,構成怎樣的犯罪呢?又會有怎樣的刑事責任呢?試說明之:

 

【案例事實】

 

小傑於搭乘上行的手扶梯時,見到前方一位正妹穿著迷你短裙,於是乘著手扶梯高低落差,拿起iphone偷偷地往該名女子臀部後方按下錄影,拍攝其裙底內褲;經女子查覺不妥,轉身發現後,憤而向警察局報案,而小傑後續向警察坦承犯案。小傑可能涉犯什麼犯罪呢?

 

【相關條文】

 

刑法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9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本案分析】

 

  按刑法第315條之1,小傑未經該名女子同意,以手機錄影之方式,利用電梯高低落差以及趁女子難以察覺背後動靜之際,秘密地拍攝其身體隱私部位並儲存影音檔,構成妨害秘密罪

  又按本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條之1)依據刑法第319條為告訴乃論罪,小傑事後與該名被害人達成調解,而被害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撤回告訴,故法院得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附帶一提,縱小傑與被偷拍之被害女子無法達成調解,但如小傑因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且本件若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74條規定,仍可受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小結】

大家應該要尊重他人的身體隱私權,避免一時僥倖地為滿足自身好奇或慾望,違法以以錄音、照相、錄影等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等方式,該等行為更會使自己觸犯上開刑事責任,不得不慎!

 

【參考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6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7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易字第 2302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