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故事】
A企業為私人中小企業,遇到颱風來襲,地方政府宣布A企業所在之嘉義市照常上班上課,而A企業之員工甲之住所台南市則宣布停班停課,那員工甲如果因為住所地風雨過大,無法前往上班,可否主張「颱風假」呢?
【相關法規】
一、行政程序法150條之法規命令: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159條1項之行政規則(人事管理等一般性之規定):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本案案例處理方式】
一、禁止不利處分:
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二、「宜」為之處分:
再按同要點第7點,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從而,A企業之甲員工居住地經台南市地方政府發布颱風停班停課,致甲員工未前往位於嘉義市的A企業,依照上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A企業不得為不利處分。但,關於甲之工資是否不扣發、出勤是否加給工資,則僅訓示規定「宜」,故由企業A之企業文化及經營策略考量是否給予請假工資及出勤加給。
【小結】
A企業之員工甲於該颱風,因通勤的住所出發地宣布停班停課而請假,A企業對甲不能予以不利處分,然而A企業可自由斟酌是否發放薪水,不同企業風格或經營策略之下,亦可基於體恤員工而薪水照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