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 配偶遺產繼承 的問題,在另外一半過世時,配偶對於遺產的權利,和其他子女一樣嗎?大家常常聽說的「配偶可以先分得一半,再由子女取得另外的一半」這是真的嗎?以下,我們將會用實際的案例,來向大家討論這個問題。
A和B在民國67年2月12日結婚,兩人育有五位子女,因B在110年6月19日死亡,B有一些房屋、土地、存款等遺產,A便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的訴訟。請問就A和五位子女之間,應如何繼承B的遺產呢?法院會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呢?
關於配偶遺產繼承的問題,遇到另外一半過世、夫妻間又沒有另外約定財產制的狀況,此時,配偶針對另外一半的遺產,可能同時會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繼承人繼承權」兩種權利可以行使!也就是說,配偶可以同時透過「前夫(妻)」、「繼承人」兩種身分,來主張依法取得遺產。
然而,這兩種權利應該如何一起行使呢?依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73號民事判決指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配偶對其他繼承人的債權,與「繼承人繼承權」兩者,皆為各別存在、不同的請求權。
因而,相對而言,這對於其他繼承人來說,即是在「遺產權利」外,另增加「夫妻剩餘財產債務」,也就是說,繼承人於分割遺產時,皆需再注意保障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時,依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5號民事裁定,通常會先將「夫妻剩餘財產」扣償予配偶後,再就剩下的遺產數額,進行後續的遺產分割程序。
法院依照B死亡時,A、B的婚後財產差額半數為4,321,853元,於其他子女均未有爭執下,認定A有權依照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取得4,321,853元。
法院先將B的遺產數額,扣除上述剩餘財產分配、喪葬費用後,剩下的部分,再依照A與五位子女共六位繼承人,以除以六的均分方式,讓每人獲取應繼分遺產。
依照我們上面的說明,我們可以知道配偶遺產繼承,配偶一開始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夫妻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半數,而非「遺產數額」的半數,因此,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必須要依照夫妻雙方婚後財產數額而定,無法當然地主張要請求遺產數額的一半。
再者,於後續遺產分割程序中,配偶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因屬當然繼承人,繼承的比例會依照繼承順位的不同,而和其他繼承人按不同比例來分割遺產。因此,綜合上述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後續的遺產應繼分,配偶取得的遺產,是有可能於最後結果上,超過遺產的半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