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人民團體法,針對人民的集會加以規範,將人民團體分為:職業、社會、政治三種,而若要成立人民團體,目前採用「許可制」,申請人需檢附相關文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合法成立。
然而成立人民團體,除了事前須經主管機關審查,在正式成立之後,團體諸多運作仍需受主管機關監督(例如:社員會議需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財報須報送主管機關等),而為了避免上述繁瑣的程序規定,恐過度侵害人民的結社自由權,行政院目前預計擬將三種人民團體,分別以職業團體法、社會團體法(現已有社會團體法草案)、政黨法,加以區別規範,同時將許可制改為「登記制」,以降低人民團體成立的門檻,然而在上述法規正式施行以前,目前仍需以人民團體法為成立的主要依據。
不過大家較感興趣,常屬如何成立社會福利協會、同鄉會、體育團體、甚至是工會等等的問題,原則上是屬於人民團體法中的「社會團體」,因此本篇文章主要會向大家介紹該如何成立社會團體,以及成立後又該如何運作的問題。
目前社會團體的成立程序,需經過主管機關的層層關卡,主要可以分成以下「7個步驟」,我們僅參考台北市政府「輔導人民團體籌組作業流程說明表」、「內政部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作為撰寫依據,惟因各直轄縣市主管機關可能存有細節上的行政差異,建議仍需先向該地主管機關洽詢為宜。
申請人需檢具申請書、發起人名冊、章程草案...等文件(相關文件皆可向主管機關洽詢範本),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籌組,而申請人必須年滿20歲,並設籍或工作於該主管機關所在地;發起人不得有人民團體法第8條第2項的情事(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等),並需滿足30人以上共同發起的條件。
(1)特殊性質之團體需檢附額外相關資料:若是特殊性質團體(學術性、宗教性、第一類國際組織),除上述之文件外,另需檢附其他例如:專業學術資格證明書、宗教儀規、國際總會同意其成立之證明書等資料。
(2)特定區域與全國性團體的主管機關並不相同:發起人戶籍或工作地(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之戶籍或工作地)分布於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者,得向內政部申請籌組全國性社會團體。
主管機關審查社會團體申請案件,於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應於2個月內為之,而如果須經目的主管機關會商者,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1)主管機關不予准許:若申請案件不予許可,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1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檢還申請資料。
(2)主管機關予以准許:若申請案件應許可者,通知申請人於6個月內籌備成立,逾期仍未籌備成立者,廢止其許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
(1)會議內容:互推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負責辦理籌備事宜,籌備委員也應互推一人為「籌備會主任委員」,作為後續程序之召集人。
應有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訂定章程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2/3以上之同意。發起人不能親自出席發起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發起人代理,每一發起人以代理一人為限。
(1)會議內容:
應有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訂定章程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2/3以上之同意。籌備委員出席籌備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通知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審查發起人及第 1 次籌備會會議紀錄。
(1)會議內容:
應有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訂定章程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2/3以上之同意。籌備委員出席籌備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通知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審查發起人及第2次籌備會會議紀錄。
(1)成立大會之會議內容:
應有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訂定章程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2/3以上之同意。另應通知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2)通知與報送主管機關:需在15日前通知各應出席人員與主管機關。
(1)會議內容:
由籌備會主任委員召集均應有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訂定章程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2/3以上之同意。
成立大會1個月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經審核通過之後,主管機關會發給立案證書、圖記、理事長當選證明書,而在此之後的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如果有異動的話,應於30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