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寫本票時,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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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16 1781

寫本票時,需要注意什麼?

/圖片來源:freepik.com/
enlightened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與大家討論有關「本票」的法律議題,本票是非常容易取得且方便的支付工具,是許多商業貿易往來、債權債務關係、涉及支付大筆款項時很常使用的票據之一,但是在廣泛流通性之餘,其實也有許多簽本票討債的負面新聞叢生,可謂是本票好與壞的一體兩面。

  於是在這篇文章中,我們的目的即是想讓大家對本票有最初步的認識,在下次遇到本票的問題時,能有一些基本的背景知識,主要會討論該如何寫一張有效的本票?

 

一、該如何寫一張有效的本票?

A-1)本票特性:

票據法第3條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依照票據法第3條規定,本票指的是,由發票人簽發,於指定到期日,自己無條件支付的票據,當到期日屆至時,執票人就可以拿著本票請求發票人支付款項。

  從定義中,我們可以明白,本票為發票人(可為個人或是公司)自己親自簽發、自己擔保支付,是一種自付票券,但也因為如此,本票能否如期兌現,十分仰賴發票人的經濟狀況與信用程度,若今天是台灣首富所簽發的本票,則該張本票幾乎可以說是鐵票。

 

A-2)填寫注意事項: 

  需要注意的是,因為票據屬於完全的有價證券,票據行為必須遵守書面性、以及法定要式性的規定,在寫本票時即必須留意本票的「法定應記載事項」,若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時,依照票據法第11條規定,該票據可能就會被認定為無效,因此,在收本票時,也必須多加留意本票所撰寫的內容,千萬不可不慎。

 
票據法第11條
第1項: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2項: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
第3項: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票據法第120條(本票應記載事項)
第1項: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第2項: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第3項: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第4項: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第5項: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第6項: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依照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星號之部分即為必要的記載事項。而該等必要記載事項,攸關後續執票人是否可順利或得票款,因此在拿到一張票時,記得瞪大眼睛看清楚一點,可以的話記得要求發票人必須詳實記載,以避免後續不必要的爭議。

  另外也要注意票據上面的利息欄,一般的商業本票是可以自填的,但若超過民法規定的最高年息20時,是沒有請求權的。而,沒有記載時,依照票據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為年利6釐。

  最後,若上開星號部分的必要記載事項沒有註明時,會被認定為票據行為未完成,而讓票據不生效力。後續若票款未獲清償時,僅能走一般民事清償借款的訴訟程序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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