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與大家討論有關「本票」的法律議題,本票是非常容易取得且方便的支付工具,是許多商業貿易往來、債權債務關係、涉及支付大筆款項時很常使用的票據之一,但是在廣泛流通性之餘,其實也有許多簽本票討債的負面新聞叢生,可謂是本票好與壞的一體兩面。
於是在這篇文章中,我們的目的即是想讓大家對本票有最初步的認識,在下次遇到本票的問題時,能有一些基本的背景知識,主要會討論該如何寫一張有效的本票?
依照票據法第3條規定,本票指的是,由發票人簽發,於指定到期日,自己無條件支付的票據,當到期日屆至時,執票人就可以拿著本票請求發票人支付款項。
從定義中,我們可以明白,本票為發票人(可為個人或是公司)自己親自簽發、自己擔保支付,是一種自付票券,但也因為如此,本票能否如期兌現,十分仰賴發票人的經濟狀況與信用程度,若今天是台灣首富所簽發的本票,則該張本票幾乎可以說是鐵票。
需要注意的是,因為票據屬於完全的有價證券,票據行為必須遵守書面性、以及法定要式性的規定,在寫本票時即必須留意本票的「法定應記載事項」,若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時,依照票據法第11條規定,該票據可能就會被認定為無效,因此,在收本票時,也必須多加留意本票所撰寫的內容,千萬不可不慎。
依照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星號之部分即為必要的記載事項。而該等必要記載事項,攸關後續執票人是否可順利或得票款,因此在拿到一張票時,記得瞪大眼睛看清楚一點,可以的話記得要求發票人必須詳實記載,以避免後續不必要的爭議。
另外也要注意票據上面的利息欄,一般的商業本票是可以自填的,但若超過民法規定的最高年息20時,是沒有請求權的。而,沒有記載時,依照票據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為年利6釐。
最後,若上開星號部分的必要記載事項沒有註明時,會被認定為票據行為未完成,而讓票據不生效力。後續若票款未獲清償時,僅能走一般民事清償借款的訴訟程序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