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未成年人權利被侵害了,可以等父母知道才算數嗎?
NOV
11

2629
NOV 11 2629

未成年人權利被侵害了,可以等父母知道才算數嗎?

/圖片來源:freepik.com/
enlightened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攸關「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律議題,近幾年來,校園暴力的現象,不僅會發生於同儕間的排擠或霸凌、師生間的不當管教或權勢欺壓等,嚴重時甚至引發令人難過的社會事件,這對於事件當事者的心靈,恐怕已形成一道道難以癒合的傷疤。

  一般如果是權利受侵害時,可適用民法侵權行為等規定,而得以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然而這個請求權,是有時效限制的,必須要在「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2年內、或是客觀侵權行為發生時起10年內提起,才不會罹於時效!

  如果超過時效的話,行為人可以主張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已因罹於時效而消滅,依法得拒絕賠償。然而,於此的時效規定,在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時,即設有專門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特殊規定,以下將用簡單的案例,向大家討論以下法律問題:
一、侵權行為的起算時點,是小孩知悉的那一刻、或是父母知悉的那一刻呢?

 

【切勿姑息校園冷暴力!】編按:案例全數經過改寫,僅作為分享法律之用

  正值16歲青春年華的小海,本應是熱愛玩社團、衷於課業生活的高一新生,但因其較不擅言詞,這讓小海在同學間的人氣一直不是很高,下課後小海也都是獨自默默地做著自己的事情,其實小海對於程式語言有極高的興趣,在班上一個人的時間,多是用來研究國內外頂尖的程式趨勢,因此小海並不是非常在乎班級間的歸屬感。

  但是小海班上的導師,對於小海的課業表現,一直都是頗有微詞的,甚至某次段考完即對小海脫口而出「你再繼續玩電腦啊,功課爛成這樣,我看你就是沒有救的傻瓜!」此等話語,也就是因為老師的一番話,班上同學對於小海的態度,不免地又變得更加冷淡了。

  某天小海的母親因事到校時,發現小海在班上幾乎都是一個人,在母親多加詢問之下,小海才道出曾在校遭受老師辱罵的事實,此時小海的母親才驚覺原來小海在班上過的是這樣的生活,因此憤而向法院提起告訴,依照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老師必須賠償小海的損害,然而老師對認為該事情經過已經過了三年之久,主張小海母親的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

 

一、侵權行為的起算時點,是小孩知悉的那一刻、或是父母知悉的那一刻呢?

民法第197條
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2項: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民法第105條
當代理人意思表示的效力可能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由代理人決定之。若是本人藉由法律行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且讓代理人依照本人只是為代理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由本人決之。
 

  依照上述,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請求權,設有消滅時效的規定,而時效是依據請求權人知悉的時點、或是侵權行為發生的客觀時點下去開始起算的,但如果侵權行為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時,消滅時效的起算時點,必須依據法定代理人知悉的時點,而非依照未成年人知悉的時點為準。

  為何會這樣規定呢?因為作為權利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知悉損害發生與賠償義務人的時點理應會早於成年人,一般而言,當權利受侵害人知悉時,消滅時效即會開始起算,但考量未成年人其智慮程度與社會經驗尚且未足,其知悉應不能同等於一般成年人來看待,因此為了避免時效起算會對未成年人造成不利的情況,在此並不以未成年人的知悉為起算時點,而是待法定代理人知悉後才開始起算,也就是說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適時地延後了消滅時效的起算時點。

詳細可以參考以下兩則實務見解:

  1. 未成年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法定代理人知悉時點開始起算消滅時效:「所謂知有損害及償義務人,固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惟如請求權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能力之未成年人,其知悉與否,按之民法第一百零五條前段規定,當就法定代理人決之,尚不得以該未成年人本人未得知而主張自本人知悉之時起算。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民事判決參照。
  2. 未成年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時點與未成年人是否知悉無關:「如請求權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以其父母為法定代理人,原不以未成年之本人是否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為據,則縱令未成年之本人不知上情,亦從其法定代理人實際得知之時起算,其知悉與否,按之民法第105條前段規定,當就法定代理人決之,不得以其本人未得知而主張從本人知悉之日起算。」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352號民事判決意旨。
 

  在我們今天的案例中,因為小海受侵害時仍為未成年人,時效應該是從小海的母親知道時才開始起算,如果小海母親在知悉的兩年內提起告訴,仍在有效的追訴期間之內,小海的老師不得單因為事件已經過三年之久,而認為小海母親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