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條件:適合有大量資金需求,未來有擴大營運的大型企業。
(1)由「二人以上股東」、「法人股東一人」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由兩人以上股東所組成,除非是政府或法人擔任股東時,才允許由一人法東所組成,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並不允許一位自然人股東即可成立的狀況,只有政府或法人才被允許組成一人公司,而股東僅就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負起責任,不須連同公司的債務一起清償。
(2)可以「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
一般而言,股份有限公司應由兩人以上擔任發起人,可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股份的「發起設立」,或是對外向不特定大眾募集資金的「募集設立」,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時程可能會耗時比較久,但相對的,也有機會招攬更多股東,獲得較為龐大的資金量。
股東除了可以用現金出資以外,也可以用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財產(機器、設備等等的現物)、技術(專利、營業秘密等等的智慧財產權)抵充之,但是勞務、信用因為價值估算不易,則不包含在其中,然而非現金出資需要檢附資產評價報告,且其抵充的數額尚需要經過董事會的決議,並更要留心後續的稅務問題。
二、組織型態:企業經營與企業所有分離。
(1)公司組織分工化:
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權責的不同,約可分成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三個機關,由出資者成為股東,而在股東人數通常都很龐大的情況下,即設有股東會的制度,透過每年至少一次的股東常會,或必要的股東臨時會,以便多數股東形成共識。
業務執行則交由董事會負責,董事依法應代為執行全體股東的意志,但是不需要具備股東身分,在必要時也可召集董事會,而董事會人數依法不得少於三人,但若是公開發行公司,則需要另外留心證券交易法的規定。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是將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的制度,造成此企業所有人不一定具有經營權,而是要轉交由具有經營專業的董事代為執行公司業務,此時,董事依法有領取報酬的權利。
三、資合公司的性質
(1)股份制度:注重股權重於股東個人
股份有限公司有其獨有的股份制度,將公司的資本切割成股份,可較為靈活地運用或籌措公司資金,甚至還有無票面金額股、特別股、公司債等調控資金的制度,可協助經營者活用於後續的股權規劃上,對於資金需求大、未來有擴展需求的企業而言,是制度選擇上的一大誘因。
(2)注重股數重於股東個人
股份有限公司注重的是已發行股份總數,因此決議時看重的是股份總數,而非股東個人,股東的權利必須依照持股數量劃分,充其量也是股份權利的行使人而已,明白地說,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說就是認股不認人,而決議的門檻,在這裡又可以依照事務的重要性與否,普通事項依照公司法第174條規定需要通過半數同意的普通決議門檻、或是遇有重大事項時需要過2/3的特別決議門檻。
(3)股權轉讓自由:
股份有限公司只要在設立登記之後,原則上其股份都是可以自由轉讓的,對於資合性高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僅注重股份數,股東個人是否有變化,並沒有太大的影響,因此,股票的轉讓、買賣原則上都是自由的。
(4)資訊公開義務
但是為了避免經營者與所有者分離可能會有的弊端,股東會可選任監察人代為監督公司,且公司法課予股份有限公司有資訊公開的義務,以便於股東監督公司營運狀況。
三、結論
其實在創業的過程中,做好法律風險的評估與控管都是有必要的,希望以上的法律見解分享能讓您對公司法上的公司概念,有最初步的理解,但詳細的法律意見或是更細緻的公司治理規劃,還是建議您洽詢專業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