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

成年人收養,意義為何?尙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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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收養,意義為何?尙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呢?

/圖片來源:freepik.com/
enlightened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是關於「成年人收養」的法律議題!民法的收養制度可以讓原先不具有血緣關係的雙方,在經過法律認可後具有親子關係,因而,事實上親子關係可藉由收養程序,產生法律上親子關係的效力,以下我們將透過案例向大家來解釋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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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給你新的家】

  35歲的大叔阿明是位事業有成的商業主管,因為工作結識了30歲的單親母親阿華,兩人天雷勾動地火並旋即陷入愛河,而大叔阿明得知母親阿華的前夫已經過世,必須獨自扶養起5歲的女兒小紅,於是大叔阿明便決定與阿華再組一個家庭,給小紅有一個完整的家。

  後續大叔阿明對小紅的確視如己出,宛若自己的親生女兒一般疼愛與照顧,於是時間匆匆,三人幸福美滿的家庭生活就這麼過去了20年,轉眼間小紅已經25歲,在外也成家立業了,大叔阿明在感到辛慰之餘,突然覺得應該向法院聲請收養小紅,雖然多年來三人的相處模式已經與一般的家庭幾無分別,但大叔阿明仍希望與小紅具有親屬關係,以填補心中小小的缺憾。

  於是,大叔阿明想請問律師:「我希望能夠收養小紅成為自己的女兒,但應該怎麼做呢?」

 

一、成年人收養是什麼?

  成年收養制度可以讓無血緣、親屬關係的雙方,因長年互相扶持、共同生活,而形成深厚的情感連結,已有如同事實上的父母子女關係,即可以透過法律上的認可程序,讓事實上的關係,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養子女可以享有與婚生子女等同的權利義務,也就是經由法律所承認的親屬關係,其身分與地位幾乎可以等同於自然血親,所以,養父母與子女間須互負扶養義務,且彼此擁有繼承權,但因為收養對收養家庭、本生家庭間身分關係的影響甚鉅,所以認可收養是必須透過法院介入的行為,確保雙方家庭皆合意、也知悉收養後的法律關係、並無其他違反收養目的之動機,以維護本生家庭與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我們也可以來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家聲抗字第 6 號民事裁定,法院對於收養制度的目的,審酌認可收養的標準,都有了很清楚的說明:「現代成年收養之實益乃在於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因長年共同生活、相互照顧、扶持依靠等往來互動積累,而存有深厚、強固之親情連結,彼此產生宛若事實上之父母子女關係時,當事人得透過上開法律體制,選擇以『事後承認』即成年收養之方式,使事實上已存在親子關係之權利主體間,產生法律上親子關係之連結效力。是以國家司法機關於認可成年收養時,除應審酌上開法律要件,以及當事人間之動機與目的是否符合道德、法律上之正當性外,同時亦應深入調查收養當事人間是否存有因長期共同生活、相互扶持依靠而產生宛若事實上親子關係等事實,來判斷當事人間是否確有成立成年收養之必要性,以避免不法濫用成年收養制度從事其他脫法行為或企圖追求財產上效果之虛偽、不法收養。」

 

二、法院會如何判定應否准許收養呢?

民法第 1079 條
第1項: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民法第1074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民法第1076條前段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民法第1079之2條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在我們今天的案例中,大叔阿明雖非小紅的親生父親,但在與阿華締結婚姻關係後,三人便共同組成了一個家庭,彼此生活了20年,相互依存、扶持、照護的情感連結已經十分深厚,因此雖無法律上的親屬關係,但已經具有實質上的親屬關係。如今大叔阿明想收養小紅,因為是收養婚姻關係中配偶的小孩,依照民法1074條規定,大叔阿明得單獨收養,並遵守民法第1079條第1項,以書面契約形式,附上收養家庭、出養家庭雙方的同意,依法向法院聲請,讓法院裁定是否認可收養。

  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依照多年來三人皆共同生活的事實,彼此皆同意收養且簽訂收養同意書,並了解收養後所衍生的法律關係,加上,大叔阿明選擇認養的是配偶子女、母親阿華的前夫也已經過世,因此無免除法定扶養義務,或對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親不利之情事,並無民法第1079之2條的事由,故肯定收養動機實屬單純並不違背收養目的,因此法院裁定認可收養。

 

 

 

最後修正日期:2021/1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