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兩人雖然不再相愛,然而念在曾經夫妻一場,最終仍希望可以好聚好散,給彼此留下最後的美好,只是當遇到與金錢相關的問題,又不免掀起一場不易的爭執,您可能會想:難道離婚後,夫妻的財產就是要對分嗎?但當彼此的經濟能力差距過大時不會很不公平嗎?
小草是持家有成的賢妻,因為平日丈夫美男的工作繁忙,小草都會盡心地把家安頓好,兩人才剛新婚兩年多,看似安穩和樂的新婚生活,卻在一天被一通來自陌生女子的曖昧簡訊給毀了。
原來,丈夫美男是個花花公子,婚後更是不忘本心地堅持出軌,小草不甘心丈夫長期在外花天酒地,自己卻必須恪守家務,儼然成了連自己都討厭的黃臉婆,於是小草決意要離婚,同時強令丈夫美男必須將陽明山的兩棟豪宅、一台墨綠Lamborghini經典跑車、保險箱中的所有古董玉石,通通過戶到自己的名下,以作為離婚的條件。
不過,丈夫美男想著自己雖然犯了全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但也不至於到傾家蕩產吧,畢竟跑車是自己婚前投資獲利的成果、骨董玉石是傳家之寶,豈能說給就給呢?於是雙方便決定進到法院程序中,讓法官裁決。
夫妻雙方若於結婚時,沒有對夫妻財產制有額外的約定,即適用民法中「法定財產制」的規定,將夫妻財產分成婚前、婚後兩大區塊,於婚前、婚後皆各自保有自己財產的所有權,且須對個人債務負起獨立的清償責任,但當離婚時,兩人的婚後財產得列入對方請求分配的範圍中,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兩人的剩餘財產於扣除婚姻關係中存續的「債務、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之後,剩下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他方請求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此即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
但為何要有「剩餘財產請求權」的規定?在離婚後還要付一筆錢給對方呢?其實法律考量婚姻生活仰賴兩人協力完成,一方致力於經濟、另一方則需負起家務或教養子女之責,雙方實於不同面向上,同為家庭貢獻一己之力,因此婚後所增加的財產,絕非單憑個人即能成就,應視為雙方合力經營的成果。
因此,於婚姻關係結束後,除非一方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勢,否則為了肯定夫妻雙方對於婚姻共同生活之貢獻,貫徹男女平等與表彰家事勞動價值,剩餘婚後財產較少者,得向他方請求財產分配,惟仍須注意,此請求權必須於知悉的2年內、或法定財產制消滅5年內提起,方為有效。
因為「剩餘財產請求權」的差額指的是金錢上的債權請求權,而非存在特定具體財產上面的權利,所以除非已經另一方的同意,選擇以代物清償的方式,用名下的特定財產作為金錢上的給付,否則不得當然得依照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對方必須移轉名下的特定財產。
在我們今天的案例中,若丈夫美男已不同意,小草即不得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丈夫美男將陽明山兩棟豪宅、Lamborghini跑車、古董玉石等特定物,通通過戶到自己的名下,以作為離婚的條件,但是得依照是否為婚後財產?是否非不得分配的項目?而將個別財產換成現金價值,再清算後另行請求金額分配。
最後修正日期:2021/1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