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要與大家討論的是「離婚後小孩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的法律議題,當婚姻關係邁向終點時,後續除了夫妻之間的財產分配問題外,若雙方有子女時,此時應如何妥善分配照護責任?才能保障孩子在父母離異下,仍得享有親情的關愛與滋養,就是身為父母親應為的義務。
小玫與小新育有一女蝴蝶,然而兩人最近鬧得很不愉快,已經決定要離婚了,但對於要將蝴蝶交給誰照顧的問題,還是一直爭執不休,小玫認為自己身為母親較適合扶養女兒、加上外婆一直以來也會偕同照顧,三人已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且也有一份月薪4萬多的穩定工作,可以支持蝴蝶的生活與教育費用。
而小新作為長年在外經商的父親,在外背負為數不小的債務,平日忙於工作更是不常回家,但父親小新認為自己的經濟和經商能力比起身為白領小玫而言,更能給予蝴蝶無憂的生活,因此堅持要讓蝴蝶跟著自己,以後才不會受苦。
最後,小玫和小新向法院訴請離婚,就未成年子女蝴蝶的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各有主張,兩人都希望在離婚後,還能繼續把小孩留在身邊,因此誰也不讓誰。
常聽到的「監護權」一詞,於法律上的用語是「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因此父母對小孩的照護,不僅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義務,一般而言,於離婚後夫妻雙方可自行協議,將小孩的監護權交由單方擔任、或是仍由雙方共同行使,若協議不成時,便得聲請法院裁定,法院會依「子女的最佳利益」,並參考社工訪視報告,審酌一切情狀,為未成年子女酌定適當的監護人。
法院會參照未成年子女生活上、情感上的狀況,關注未來的身心發展與教育需求,且尊重子女本身的意願,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最適合的監護人,在實務上,父母親的經濟狀況、健康狀況,與孩子相處的點點滴滴,多是足以證明足以適任主要主要照護者的角色。
今天的案例中,法院認為小玫與蝴蝶的情感連結已經十分深厚,此外小玫的工作薪資4萬,再加上外婆的協力照護,於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成年,供其生活、教育等方面算是足夠;小新雖經商收入高,但其在外負債,對於小孩教育恐有不好影響,且長年皆不回家,與蝴蝶的感情實為疏遠,無法肩負起養育者的責任。因此最終法院將蝴蝶的監護權,判給了母親小玫,讓母親小玫擔任主要照顧者。
雖然,小新沒有取得蝴蝶的監護權,但小新對蝴蝶的養護與照顧義務,並不當然消滅,而是從監護權變成「探視權」,探視權其實也就是法律上的「會面交往」,因此,小新雖無法擔任蝴蝶的實際照護者,仍然有得定期探訪、照顧蝴蝶的權利,這樣的規定,也使得離異的夫妻雙方,得以「合作父母」的形式,給予未成年子女更完整的照護。
案例中的小玫與小新,一開始並無法就會面交往的方案有共識、而蝴蝶也無特殊需求時,法院即於裁判當下,將會面交往的方案明定清楚,不過法官當然無法知悉每個家庭成員的相處模式,因而在實務上,通常會以農曆年節、特殊國定假日、寒暑假、休假日為選項,並定出接送方式、探視地點等,命雙方須按時遵守。
而探視的時間與頻率多會依照未成年子女的年紀下去區分,通常以周六日、或隔周六日為基礎,因而一個月約會有4至8天不等的探訪期,寒暑假甚至可以到14天,而如果未成年子女的年紀還小,法院則可能認定會有更大的陪伴需求,而增加交往會面時間,保障子女的利益。
而如果遇到另一方不遵守法院對會面交往的裁定時,得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請求法院調查對方的履行狀況,或是聲請強制執行,讓法院命對方於限期內必須履行,否則將處以罰緩,甚至出動警察的公權力,強制令對方交出子女;但如果妨礙會面的情節已經十分重大時,甚至可以提聲請「改定監護」,剝奪對方的監護權。
法院酌定扶養費時,不受聲請人的拘束,通常會於考量雙方父母的經濟能力、付出照護勞動的多寡後,參酌各地平均的消費支出,讓父母彼此共同分擔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費用,以定出扶養費價額,並命扶養義務人需從監護權酌定的翌日給付到子女成年的前一天,法院也多會選擇讓扶養義務人得以分期、分階段性的方式給付,若對方拒絕給付,得依照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