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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事件】未成年網戀地雷!探討青少年網路交往與性行為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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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事件】未成年網戀地雷!探討青少年網路交往與性行為的法律風險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現今社會人們從現實交友,轉變為網路交友,而近幾年未成年人網路交友而發生性行為的案例越來越多,本文將以實際案例,帶您了解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可能涉及什麼刑責?以及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事實】

17歲的小黑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了13歲的小美,因小美穿著及談吐成熟,小黑誤以為與小美年紀相仿,兩人快速發展成男女朋友,時常相約去圖書館讀書,也不免有些親密舉動,甚至情竇初開的兩人也會跑到公用廁所進行性行為。

後來兩人分手,沒過多久,小黑便收到了警局的通知,小黑居然涉犯妨害性自主犯罪!!

【相關規定】

刑法第227條

一、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7條之1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案例分析】

一、前言:

網路無遠弗屆,現今社會網路交友興起,不論是線上交友軟體或是線上網路遊戲,透過各種方式都可以擴大交友圈,也因此,根據衛福部統計,未成年子女網路交友的性侵害案件量日漸攀升,如何確保自身權益變得相當重要!

二、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會有什麼刑責呢!

(一)立法者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特別以年齡作為區分,若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縱然雙方是合意性交,仍然會構成刑法第227條的妨害性自主犯罪。

(二)而年齡又會影響刑責的輕重,與年齡越輕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刑責就越重!!

(三)如果雙方都未滿16歲呢?

雙方互為被害人及加害人,得互相提告!

三、案例解析:

(一)小黑與未滿14歲的小美合意性交,所涉的犯罪是刑法第227條第1項的妨害性自主犯罪,最高可處10有期徒刑!

(二)但,因為小黑不知道小美原來年紀那麼小,並沒有「故意」與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性交的意思,而刑法上對於本罪也沒有處罰過失的行為,所以法院判決小黑無罪(註記:仍須依每一個個案狀況,認定之)

(三)那小黑如果明知小美未滿14歲,還跟她性交,有什麼辦法可以減輕刑責呢?

立法者同時也考量,未成年人正處於情竇初開的年紀,思慮或許未周,所以特別規定了「兩小無猜條款」,也就是呢,如果被告未滿18歲,考量雙方是合意性交,為了讓未成年人有改過自新的機會,依刑法第227條之1,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四、結語:

  網路交友固然方便,但也因為網路不易了解一個人的真實身分,導致這類的相關犯罪案件日益遽增,建議各位讀者在網路交友時,一定要多多小心警慎,盡量多了解對方後,再決定是否外出共遊,若獨處在密閉空間,亦要三思小心喔!

 

【相關案例無罪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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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決:

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侵訴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

2.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侵上訴字第 61 號刑事判決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侵訴字第 59 號刑事判決

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軍侵訴字第 19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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