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解析救護車警號之法律責任及讓道規定
OCT
25

261
OCT 25 261

【行政案件】解析救護車警號之法律責任及讓道規定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本文將帶您了解我國交通法規中,有關救護車警號相關的法律責任,以及如何合法讓道,並詳細解析若濫用救護車警報的相關罰則!


【案例事實】

  行駛在道路上,聽到救護車的警報聲,車輛及人們不約而同地紛紛停下、避開、讓道給救護車通行,這是臺灣最美的風景之一。但如果是利用人們會讓道的心理,故意改裝成救護車的警報聲,貪圖方便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1款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災害防救法第55條第5款

違反第36條第2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緊急應變所需之警報訊號,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1條第3項

非屬第16條第2項所定之機關(構)擅自設置救護車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車輛牌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2款

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

【案例分析】

一、遇到救護車發出警號,應立即避讓。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遇到救護車發出警號時,應立即避讓。若因故意或過失未避讓,得處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二)那如果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未即時避讓救護車,也要被罰錢然後吊銷駕照嗎?

曾有案例是一名重度聽語障礙人士合法取得駕照後,遇到救護車發出警號,未立即避讓救護車通行,法院認為該名駕駛因自身之侷限,不能於第一時間內避讓救護車,難認有故意、過失,而撤銷原本罰錢並吊銷駕照的行政處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66號行政訴訟判決)。

(三)那遇到救護車發出警報時,應該如何讓道呢?(以下資料來源於: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1.與消防車、救護車「同向」路段

(1)單車道或同向一車道:應緊靠道路右側

(2)二車道:應向車道左右兩側避讓。

(3)三車道以上:應完全駛離中間車道,往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

2.交岔路口」遇到消防車、救護車

(1)應盡量保持淨空。

(2)尚未進入路口減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

(3)已進入路口,應駛離不妨礙地點或避讓供消防車、救護車先行。

3.慢車」(如:自行車、人力行駛車輛、獸力行駛車輛)遇到消防車、救護車

(1)道路上,應緊靠道路右側。

(2)單行道,應緊靠道路右側或道路兩側。

二、不能急駛緊跟在救護車後。

在聽聞救護車警報時,所有人車都應該避開讓道、優先禮讓救護車通行,而在救護車經過後,如果想藉機行駛在救護車後,以圖讓道的空隙,享受快速通行的便利是可以的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1款,不能急駛緊跟在救護車後,因為當救護車通行過後,所有車輛將會回復正常通行車道中,若急駛跟隨於救護車後,恐會發生交通事故;又救護車行駛車速快,如遇緊急剎車時,急駛而緊隨於其後之車輛可能會煞車不及,追撞救護車,致車內病患延誤就醫,或造成更大傷亡。(類似案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三、擅自將自用車加裝與救護車警號相同之音效。

(一)救護車警號是有特定、專用的!

1.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救護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650赫茲至750赫茲,高頻頻率900赫茲至1000赫茲,低頻持續時間0.4秒,高頻持續時間0.6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

2.如果擅自加裝或改裝成與救護車警號相同之音效,依災害防救法第55條第5款,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3.如果是擅自設置救護設備,以相似於救護車之外型駕駛使用,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1條第3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吊銷其車輛牌照

四、播放使用救護車警號之相同音效。

如果未經許可而撥放、使用救護車警號之相同音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2款,處6000元以下罰鍰

【小結】

  救護車是為了讓民眾在遭遇意外創傷或疾病時,使救護技術員得以迅速前往現場,立即給予專業而有效的急救處置,並迅速送達就近的醫療機構接受進一步的醫療而存在,避讓救護車除了是美德,也是法律所規定的義務!若有不肖份子利用民眾讓道的心態,不論是急駛跟隨於救護車之後,或是擅自改裝、加裝偽裝成救護車的樣子、聲音,以貪圖便利通行,都會有相關的法律責任!

 

更多文章可以到我們的各大平台觀看,如果有幫助到您,還請不吝按讚👍、追蹤🔔、分享🚀讓其他好朋友知道♥♥:

舊家https://www.wlaw.tw/case-list.asp

新家https://wanglaw.tw/case/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wanglawoffice/

Line https://lin.ee/5Q4k6H8

 

相關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66號行政訴訟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5 號判決

#高雄律師 #高雄律師推薦 #律師 #商業合約 #法律顧問 #法律諮詢 #王瀚誼律師 #律師團隊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勞資案件 #智財案件 #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