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之「原物分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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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之「原物分配」原則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若共有人間協議分割共有物不成,進而訴請法院裁判分割,法院可能考慮的分配原則為何?將如何分割呢?請看以下案例及說明:

一、案例事實

  甲、乙為有血緣關係的兄弟,在父親過世後,共同繼承父親遺留的百年祖厝一幢。該百年祖厝外觀老舊,卻饒富意境、古色古香,經常受路過民眾駐足觀賞,坐落地點更位於商圈小巷內,乃鬧中取靜、房價高昂之所在。

  現甲、乙二人打算分割遺產,亦即,將該百年祖厝平均分配給甲、乙二人,但甲看中該百年祖厝坐落位址之市場價值,希望能將該百年祖厝全部賣掉後,再就賣得價金平均分配乙則念及該百年祖厝為前人打拼而來之產業,有慎終追遠的紀念意義,且乙時不時會回來打掃、短居、回憶童年時光,因此主張不能賣掉,直接以原物分配

  因甲、乙二人對百年祖厝之分割方法未能達成協議,因此請求法院裁判分割,此時法院會如何定分割方法呢?

 

二、相關法條

民法第1151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民法第827條第1項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民法第830條第2項

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民法第823條第1項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民法第824條第1項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民法第824條第2項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由上開法條可知,分割共有物,須經全體共有人共同協議分割方法,若協議不成,方得請求法院以裁判決定共有物之分割方式。

  而,法院會決定怎麼分割?民法第824條的修法理由(民國98年1月23日)已經說明:「原則上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分配如有事實或法律上之困難,以致不能依應有部分為分配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其餘共有人則受原物分配者之金錢補償;或將原物之一部分分配予各共有人,其餘部分則變賣後將其價金依共有部分之價值比例妥為分配;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法院為上述分割之裁判時,自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以謀分割方法之公平適當。」故,法院可能以原物分配為優先,變價分割(價金分配)則係不得已之選擇(對於變價分割,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53號民事判決認為是「劣後之選擇」)。

 

三、我國司法實務見解

 

  除了上開修法理由外,我國的最高法院亦認為,共有物分割,應以原物分配為原則,變價分割並非首要、唯一之分割方式,有以下判決可參照: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24號民事判決:「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原則上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分配如有事實或法律上之困難,致不能依應有部分為分配者,法院亦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其餘共有人則受原物分配者之金錢補償;或將原物之一部分分配予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後將其價金依共有部分之價值比例妥為分配,並非定出於『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一途』。」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53號民事判決:「按分割共有物訴訟時,法院對分割方法固有裁量權,但審諸民法第824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應以原物分配為原則,即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原物分配);如有事實或法律上之困難,致不能依應有部分為分配者,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其餘共有人則受原物分配者之金錢補償(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或將原物之一部分分配予各共有人,其餘部分則變賣,價金依共有部分價值分配(原物分配與價金分配併用);並審酌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部分維持共有;變價分割(價金分配)為劣後之選擇。又共有物採取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之方式,令共有人尚得享有共有物財產權之存續價值(包括金錢、感情、生活等),此與共有物逕於自由市場出售取得交換價值再分配價金之方式,二者意義不同。法律賦予法院有相當之裁量權,俾符實際並得彈性運用,使裁判分割方法多樣化、柔軟化,法院應依職權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使用狀況、價格、經濟效用、公共利益,暨共有人對共有物感情或生活上有密不可分之依存關係等,公平裁量,酌定妥適之分割方法。」

 

四、代結論

  回到上述「甲、乙分割百年祖厝」的案例,因民法第824條已規定,分割共有物以「原物分配」為原則,「變價分割」為例外、且可能是最末選,考量百年祖厝所具有的歷史意義、居住人對祖厝所懷抱的情感、各繼承人對於共有物之規劃等情,法院最終也可能考慮採用「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的方式為分割,也就是將百年祖厝分配給乙單獨所有,再由乙給付甲相當於應繼分比例之金錢作為補償(註記:為使案例簡單化,此處暫不考慮乙的經濟狀況。又,因每件個案之具體狀況皆不同,因此建議若有共有物分割需求,還是要找律師做專業諮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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