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個人照片被他人盜用,應如何用肖像權保障自己呢?
DEC
14

32857
DEC 14 32857

個人照片被他人盜用,應如何用肖像權保障自己呢?

 /圖片來源:freepik.com/
enlightened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和大家討論關於「肖像權」的法律議題,在我們先前的文章中「有圖有真相?小心侵害肖像權!」,已經和大家簡要地說明了,法律是如何保障肖像權的?例如:怎樣的行為會侵害肖像權、肖像權受侵害時可以如何請求...等等問題,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先點開上述連結做參考喔!

  而在網紅經濟越來越發達的現今,許多具有不少網路聲量的KOL,更是常常會面臨到網路盜圖的現象,當自己的照片被不知名人士盜用,不管是拿來代言產品、網路交友、廣告行銷等等的行為,到底應該怎麼辦呢?

 

一、發現自己的照片在網路上被盜用時,最好應該怎麼處理呢?

  通常遇到相關的事情時,第一步驟建議先將網路上的證據截圖、翻拍留存下來,若侵害的狀況較為嚴重,想要更有保障的話,也可以試試事實體驗公證,就網路上的資訊予以公證人公證,避免因一時憤怒而向對方談判後,對方不僅不會予以理會,反而為了規避法律責任,火速將圖片下架的情況,此時若沒有做好先前證據準備的功課,很有可能會變得難以證明肖像權受侵害的事實。

 

二、自己的照片被他人盜用時,通常可以請求到多少的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肖像權就財產上的損害,得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而非財產的損害,達情節重大的程度時,始能依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的精神賠償。

(1)財產上損害

  而肖像權被侵害而造成的財產上損害,通常發生於公眾人物較多,例如:被減少代言機會、被排除熱門節目的露出等,皆是常見且容易舉證財產上損害的情形,因而相較之下,雖然一般社會大眾也可能因肖像權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但是畢竟較難就重大損害提出實質上的證據,於是實際上難以求償成功。

  例如先前女星柯佳嬿,就想見你一劇的劇照,被某公司於購物網站、臉書粉絲專頁盜用的事,依照侵害肖像權而請求財產上損害,法院認為公眾人物於肖像權被侵害的同時,依然得以繼續工作,因此損失部分應觀察單一廠商的代言費用,考量工作代言經歷、與演藝圈的地位等來加以認定,而最終認定財產損害為3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85號民事判決

(2)精神慰撫金

  另外,就侵害肖像權而造成的非財產上損害,公眾人物與一般社會大眾皆得據內心所受的煎熬、痛苦,請求法院酌定一定的金額,也就是精神慰撫金。而,目前實務上有認為,因為公眾人物的肖像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只要未經同意而將公眾人物的肖像做為營業上使用,即可屬於情節重大,而得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一般民眾則是需要個案認定,端視使用肖像權的目的與狀況是否為情節重大,例如臺北地方法院97年勞簡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認為如果使用照片的場所不當,或使用照片之目的非出於良善,其目的係為將被害人之照片當作負面教材使用,應認其情節亦屬重大;而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53號判決,認為未經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而使不特定人可能將系爭肖像無限轉載、傳輸及任意剪接、修改,致肖像權人處於擔心系爭肖像是否會遭人利用或遭塗改後轉傳之狀態,並導致其家庭失和,應認其情節亦屬重大,而得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三、與他人有涉及肖像權的合作時,有沒有哪些地方可以多加留心?

  在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之前,記得要多加留心對方使用肖像的目的、用途、使用期限等等,也可以簽屬「肖像權使用同意書」,將雙方的約定明文下來,若有一式兩份的副本,也請記得要留存,以盡力避免發生他人濫用肖像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