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因為公然侮辱本身非關於具體事實,為偏向行為人出於情緒性、主觀感受的評價字眼,在沒有基礎事實之下,無從認定該評論是否具有公益性、或是具有真實性,因此無法援引真實惡意原則而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自字第70號)
關於網路上流傳已久的公然侮辱判決金額表格,還是要依照個案認定比較妥適,畢竟法院需要審酌是否有達到侮辱的情事,並非只要是講出該言詞,就一定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需要滿足「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是針對「具體事實」而為「不實」陳述,達到影響當事人名譽,另外,刑法第310條第2項針對以文字、圖畫作為手段者作為手段者,設有加重刑罰的規定。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倘若得以證明該誹謗事實為真,即可援用「真實抗辯原則」,有可能不會成立誹謗罪。不過,通常除非事件十分明確,否則較難以認定是否確實為真實事件,因此,有實務見解指出,倘若不能證明該事實時,此時另有「真正惡意原則」,只要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該誹謗事實為真實,於欠缺犯罪故意下,仍不成立誹謗罪,以避免過度限縮言論自由的空間。
但,需補充說明者,如果是僅關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事項,因該誹謗言論無受言論自由保障的需要,故無法依照前面兩個原則而免責。
關於公然侮辱和誹謗的區別,我們可以簡單用故事整理如下:今天小王非常討厭小美,於是在每次看到小美時,小王都會當著眾人的面,對著小美「國罵」,這是屬於「公然侮辱」的範圍;而如果小王對著同事到處散播,關於小美過往是竊盜慣犯的具體不實事實,則是屬於「誹謗」的範圍,而至於成立與否,則需要再個案討論。
這裡要補充說明的是,如果沒有滿足刑法上公然侮辱的要件,例如:僅是過失毀損他人名譽,而欠缺故意犯意時,此時仍有可能會同時成立民法上侵害名譽權的部分,而負起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任。
很常聽到大家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是因為妨害名譽罪和誹謗罪,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此需要在知悉事件發生後6個月內,提起合法的刑事告訴,否則刑事告訴權將超過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