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偷看他人的手機或電腦,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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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看他人的手機或電腦,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圖片來源:freepik.com/
enlightened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偷看他人的手機或電腦,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一般來說,在刑事責任上可能會有刑法第28章的「妨害秘密罪」、第36章的「妨害電腦使用罪」,或許您對此類型的議題並不算陌生,知道在未經他人同意下,偷看甚至使用他人的手機或電腦,可能會有相關的法律責任。

  然而,此類的相關案件,其實是很常發生於配偶、情侶、同事等,具有較緊密生活連結的人之間,可能是出於不信任、為了挽救破碎的婚姻,而趁機接觸對方的手機或電腦上通訊資料,有時還將之翻拍、隨意散播給他人觀看,甚至最後作為法庭攻防上的證據,在不同的案例情境下,有時可能可以主張免責(諸如過往實務上承認的「不貞蒐證權」,詳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91號判決)、然而有時依然可能會成立刑法罪責,尤其在通姦除罪化的今日,此類的相關案件,則容有再檢視的空間!以下我們將透過案例,向大家討論幾個法律議題:

一、偷看他人的手機或電腦,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二、常見的配偶蒐證行為是被允許的嗎?
三、法院可能會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

 

【就看一下可以嗎?】

  阿民與阿美是一對新婚不久的夫妻,然而阿民最近卻慢慢地發現,阿美似乎越來越晚回家了,甚至回到家裡也開始都一聲不吭的,整個人悶悶不樂,兩人的新婚熱度正以直線的方式向下墜落,簡直就可以直逼股市泡沫化的程度。

  只是阿民越想越不對勁,於是趁阿美在做家事的空檔,阿民便利用腦海中依稀的記憶,迅速破解了阿美手機與電腦的密碼,偷偷查看阿美通訊軟體上的對話紀錄,竟然就發現阿美在外結交其他親密友人的紀錄,這讓阿民不看還好,一看簡直就是心痛不已。

  於是阿民接著拿起自己的手機,將阿美與親密友人的對話紀錄翻拍起來,並發送給阿美的親友好友觀看,接著更打算以此照片,作為向阿美的親密友人提告民事損害賠償的關鍵證據。

 

一、偷看他人的手機或電腦,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其實,偷看他人的手機電腦,有可能會觸犯民法侵權行為、刑法妨害秘密罪與妨害電腦適用罪,前者涉及金錢上的賠償,後者可能會有有期徒刑、拘役的刑罰,而今天我們僅以刑法上的責任作為主要的討論對象。

(1)妨害秘密罪章:

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8條之1(洩漏電腦或相關設備秘密罪)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5條之1的規定,與隱私權保障有相當大的關係,當初是為了避免現在許多的照相、錄影設備與電子儀器,會成為侵害他人不公開活動的工具,因而有此項立法,藉以保障個人秘密有不讓他人知悉的權利,凡此,只要未經他人同意,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來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行為、隱私部位等,即有可能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刑法第318條之1則是在個人隱私外,另外加上了資訊安全的保障,避免電腦或相關設備上的秘密,被他人所知悉且向外洩漏,因此,若是無故洩漏因電腦、相關設備而知悉的秘密,則可能會被處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取得、刪除變更電磁記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刑法第358條規定,在未經他人同意之下,無故偷看他人在電腦或手機上未公開的秘密,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外,依據刑法第359條規定,若是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於手機或電腦上的資料,而造成公眾或他人的損害時,則可能會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常見的配偶蒐證行為是被允許的嗎?

  若仔細觀察刑法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罪的條文,會發現當中都有「無故」的要件,因此,實務上就會開始討論,到底在那些情況下,是法律所允許而不屬於無故的範圍呢?最常見的爭議大約有以下幾種情形:

  1. 情侶或配偶之間,互相查看日常交友關係,應該算正常嗎?
  2. 為了對關於另一半行為之民事訴訟所需,而對另一半的對話記錄進行蒐證,應該被法律允許嗎?

  曾有法院見解是這麼說的:「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非任配偶之一方須被迫接受他方監控自己生活及社會人際關係互動之義務,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率認竊錄他方非公開活動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67號刑事判決參照。)

  法院認為,就算是情侶或配偶之間,互相查看日常交友關係的程度,也已經侵害對方的隱私權,而不在法律的允許範圍內,應屬於無故侵犯他人權利的理由。若是出於懷疑或調查配偶外遇,而對配偶竊錄的蒐證行為,已經侵害了另外一方的權益,因此不可當然地認為可成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三、法院可能會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

  在今天的案例中,阿民利用腦海中依稀的記憶,破解阿美手機與電腦的密碼,偷偷查看阿美通訊軟體上的對話紀錄,可能已經構成刑法上的無故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罪;而阿民接著拿起自己的手機,將阿美與親密友人的對話紀錄翻拍起來,並發送給阿美的親友好友觀看,可能已經構成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而且依照法院衡量的心證不同,阿民有可能無法主張以上皆是為了民事提告,才對另一半的對話記錄進行蒐證,進而主張刑事責任上的免責。

 

 

 


enlightened相關案例:

  1.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525號
  2. 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567號
  3.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