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民間互助會」的法律問題,其實民間互助會就是常聽到的「跟會」、「標會」,為台灣早期民眾自發性的金錢融資行為,一開始其實是不受法律明文規範,但已經有許多實務見解均肯認其存在,而於民國89之後才正式在民法第19節之1章的「合會」中所明定,讓此類已經具有長久慣行的社會行為,終於具有可茲依循的規定。
一、合會的法律性質:
合會仰賴各會員每其固定繳交的會費而為運作,由發起的會首邀集兩人以上的會員,約定每月交付的會款數額與標取合會金的契約,而會首可取得首期的合會金,其餘各期就由其他會員標取,由出標金額高者得標,得到該期的合會金。
得標者往後會成為死會會員,但仍須繳交死會存款(每期全額會費),未得標者則須繳交活會存款(每期全額會費扣除當期最高出標金額),而活會會員當月可被扣除的金額,又被視為標息,因此每月會費是視當月的最高投標金額有所不同,令合法的合會兼具有儲蓄和利息的功能,非常著重於各成員間的互助性質。
二、實際模擬合會的運作模式:
上述的文字說明或許較難以理解,我們就來舉個例子向大家詳細說明合會的運作模式,了解合法合會應具有的要件後,後續在理解變形的違法合會時也會更有幫助。
舉例而言,假設今天A急需用錢,於是決定與B、C、D、E、F、G共6位會員,成立一個內標制之合會,此時A為合會的「會首」,其餘B、C、D、E、F、G則稱為「會腳」,約定每月月中舉行標會,由投標金額最高者得標,會款每期1000元,因此,若某會員喊價900元,為當期出價最高之價額,則先前已死會的會員(前曾得標的會員),當期仍繳納全額會款1000元,而當期仍為活會之會員(前未曾得標的會員),則僅繳納900元的當期會款(1000元-100元),而由前開規則加總的該期標金,則由該出價最高之會員得標。
接著,再舉例而言,若該合會皆順利進行,當中沒有任何會員倒會的話,總共會有7期標會,其運作方式大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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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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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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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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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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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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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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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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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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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出會費,可以得全部會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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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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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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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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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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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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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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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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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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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價100得標,共可收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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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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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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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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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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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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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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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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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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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價200得標,共可收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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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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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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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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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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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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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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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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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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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價300得標,共可收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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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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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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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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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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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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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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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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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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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價100得標,共可收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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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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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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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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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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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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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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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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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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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價200得標,共可收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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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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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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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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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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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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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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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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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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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出會費,可以得全部會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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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收支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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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平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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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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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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賺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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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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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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賺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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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身為會首的A,可以不經由標會,即取得會員所繳的第一期會款,之後再按時繳交每期的會費,因此對於急需用錢的人而言,發起合會而擔任會首,是十分具有吸引力的一件事情,可以短時間內籌措資金,並於日後再按每期會費攤還即可。
第2期:從這期開始進行標會,而由B出標100元,為最高價並成功得標,此時死會會員A須支出1000元會費,而活會會員B、C、D、E、F、G須各支出扣除掉標息(100元)的900元會費,此時B開始成為死會會員。
第3期:接著由C出標200元,為最高價並成功得標,此時死會會員A、B須支出1000元會費,而活會會員C、D、E、F、G須各支出扣除掉標息(200元)的800元會費,此時C開始成為死會會員。.....以此類推。
我們可以看到上面的表格,對於後續的會員B、C、D、E、F、G而言,其實是有賺有賠的,撐到最後一期的G,因為每次繳的都是扣掉標息的非全額會費,相較於其他早早先得標後,後期皆支出全額會費的其他會員而言,G可以說是在其中享有最大的收益,甚至有可能比銀行利率還高,這是合會中吸引人的地方,但相對的,待最久的會員,也必須承擔隨時可能倒會的風險。
三、變相的違法合會會有怎樣的法律責任?
而當合會運作不符合民法的規範,已經偏離小額資金融通的功能時,例如:得標會員可立刻脫離合會,不需繳納任何會費、宣稱會費保本,每月金額固定一致、成員間不具互助性質,資金關係僅存在於個別會員與會首之間...等等的特性,此時就算是以合會為組織形式,但是只要已經有向不特定大眾招攬資金,經營與收受業務相關的行為時,即很有可能違反銀行法的規定,而有非法吸金的嫌疑,甚至還可能同時成立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