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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互助會如何運作?有哪些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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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互助會如何運作?有哪些法律風險?

/圖片來源:freepik.com/
enlightened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民間互助會」的法律問題,其實民間互助會就是常聽到的「跟會」、「標會」,為台灣早期民眾自發性的金錢融資行為,一開始其實是不受法律明文規範,但已經有許多實務見解均肯認其存在,而於民國89之後才正式在民法第19節之1章的「合會」中所明定,讓此類已經具有長久慣行的社會行為,終於具有可茲依循的規定。

 

一、合會的法律性質:

民法709條之1
第1項: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第2項: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
第3項: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民法709條之5
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
 
民法709條之6
第1項:每期標會,每一會員僅得出標一次,以出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最高金額相同者,以抽籤定之。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第2項:無人出標時,除另有約定外,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第3項:每一會份限得標一次。

 

  合會仰賴各會員每其固定繳交的會費而為運作,由發起的會首邀集兩人以上的會員,約定每月交付的會款數額與標取合會金的契約,而會首可取得首期的合會金,其餘各期就由其他會員標取,由出標金額高者得標,得到該期的合會金。

  得標者往後會成為死會會員,但仍須繳交死會存款(每期全額會費),未得標者則須繳交活會存款(每期全額會費扣除當期最高出標金額),而活會會員當月可被扣除的金額,又被視為標息,因此每月會費是視當月的最高投標金額有所不同,令合法的合會兼具有儲蓄和利息的功能,非常著重於各成員間的互助性質。

 

二、實際模擬合會的運作模式:

  上述的文字說明或許較難以理解,我們就來舉個例子向大家詳細說明合會的運作模式,了解合法合會應具有的要件後,後續在理解變形的違法合會時也會更有幫助。

  舉例而言,假設今天A急需用錢,於是決定與B、C、D、E、F、G共6位會員,成立一個內標制之合會,此時A為合會的「會首」,其餘B、C、D、E、F、G則稱為「會腳」,約定每月月中舉行標會,由投標金額最高者得標,會款每期1000元,因此,若某會員喊價900元,為當期出價最高之價額,則先前已死會的會員(前曾得標的會員),當期仍繳納全額會款1000元,而當期仍為活會之會員(前未曾得標的會員),則僅繳納900元的當期會款(1000元-100元),而由前開規則加總的該期標金,則由該出價最高之會員得標。

  接著,再舉例而言,若該合會皆順利進行,當中沒有任何會員倒會的話,總共會有7期標會,其運作方式大約如下:

民間互助會如何運作?有哪些法律風險?
 
A
B
C
D
E
F
G
第1期
不用出會費,可以得全部會款6000元
付1000元
付1000元
付1000元
付1000元
付1000元
付1000元
第2期
付1000元
以出價100得標,共可收5500元
付900元
付900元
付900元
付900元
付900元
第3期
付1000元
付1000元
以出價200得標,共可收5200元
付800元
付800元
付800元
付800元
第4期
付1000元
付1000元
付1000元
以出價300得標,共可收5100元
付700元
付700元
付700元
第5期
付1000元
付1000元
付1000元
付1000元
以出價100得標,共可收5800元
付900元
付900元
第6期
付1000元
付1000元
付1000元
付1000元
付1000元
以出價200得標,共可收5800元
付800元
第7期
付1000元
付1000元
付1000元
付1000元
付1000元
付1000元
不用出會費,可以得全部會款6000元
個人收支合計
持平為零
賠500元
賠700元
賺600元
賺400元
賺500元
賺900元

  

  第1期:身為會首的A,可以不經由標會,即取得會員所繳的第一期會款,之後再按時繳交每期的會費,因此對於急需用錢的人而言,發起合會而擔任會首,是十分具有吸引力的一件事情,可以短時間內籌措資金,並於日後再按每期會費攤還即可。

  第2期:從這期開始進行標會,而由B出標100元,為最高價並成功得標,此時死會會員A須支出1000元會費,而活會會員B、C、D、E、F、G須各支出扣除掉標息(100元)的900元會費,此時B開始成為死會會員。 

  第3期:接著由C出標200元,為最高價並成功得標,此時死會會員A、B須支出1000元會費,而活會會員C、D、E、F、G須各支出扣除掉標息(200元)的800元會費,此時C開始成為死會會員。.....以此類推。

  我們可以看到上面的表格,對於後續的會員B、C、D、E、F、G而言,其實是有賺有賠的,撐到最後一期的G,因為每次繳的都是扣掉標息的非全額會費,相較於其他早早先得標後,後期皆支出全額會費的其他會員而言,G可以說是在其中享有最大的收益,甚至有可能比銀行利率還高,這是合會中吸引人的地方,但相對的,待最久的會員,也必須承擔隨時可能倒會的風險。

 

三、變相的違法合會會有怎樣的法律責任?

  而當合會運作不符合民法的規範,已經偏離小額資金融通的功能時,例如:得標會員可立刻脫離合會,不需繳納任何會費、宣稱會費保本,每月金額固定一致、成員間不具互助性質,資金關係僅存在於個別會員與會首之間...等等的特性,此時就算是以合會為組織形式,但是只要已經有向不特定大眾招攬資金,經營與收受業務相關的行為時,即很有可能違反銀行法的規定,而有非法吸金的嫌疑,甚至還可能同時成立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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