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在社群軟體上罵人,可能涉犯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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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群軟體上罵人,可能涉犯公然侮辱!

/圖片來源:freepik.com/
enlightened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社群軟體已經是日常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各種社群軟體上抒發心情,不管是分享生活、寫日記、個人評論等,相信是很多人的習慣了,但是因為社群軟體涉及一定程度的公眾性,只要言詞稍加不注意,即有可能會妨害到他人的名譽,而有刑事的拘役或罰金等刑責,因此在按下發文鍵逞一時口快時,還是記得要小心為上啊!

  今天首先要和大家討論,法律上妨害名譽的規定為何?而妨害名譽會有怎樣的法律責任呢?接著再舉一些法院的實際案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怎樣會成立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二、相關案例分享。

  

一、怎樣會成立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依照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罪必須是「公然」、「侮辱」人,前者的「公然」指的是不特定人、或是特定多數人都得以共見共聞的情況,並不需達到證明確實有其他人聽到的程度,因此,不管是在大馬路上、公眾場所、大眾運輸空間裡,只要是除了爭吵的雙方之外,可能會有其他第三人存在並得以共見共聞,即有可能會符合「公然」的要件。

  實務上曾指出,在公寓樓梯間因有住戶會走來走去,因此在家裡的樓梯間罵人,是不特定人得以共見聞的狀態,而可以符合公然的要件。例如:「查被告係打開其住處大門,在公寓樓梯間辱罵「我操妳媽的」,而公寓樓梯間屬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自符合「公然」之構成要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91號刑事判決參照。

  而後者的「侮辱」,則是以不管是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形式謾罵他人,令他人在精神或心理上感到任何難堪、無地自容的情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286號刑事判決),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謾罵指的是個人主觀「意見表達」的一種,而不涉及具體事實的陳述或指摘,否則即會落入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範疇裡。

  而法院在審酌是否成立「侮辱」時,不得僅以被害人的主觀判斷,而是須依照個案的脈絡佐以社會一般通常概念下去判斷:「本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是否構成侮辱,並非從被害人或行為人之主觀感受判斷,而係以陳述內容之文義為據,審酌個案之所有情節,包含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時關係、言語使用習慣、詞彙脈絡等,探究言詞之客觀涵義,是否足以減損被害人之聲譽。」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83號刑事判決參照。

  「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實應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評價,如評價結果認客觀上名譽已受貶損,則縱使未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感情,仍應視為名譽之侵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4號刑事判決參照。

  了解公然侮辱罪的定義後,或許還是無法很清楚地了解,我們緊接著來看法院幾個實際的案例,看看在實務上曾經有過怎樣的情況,是讓法院認為有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的呢?

 

二、相關案例分享:

(1)在LINE個人狀態列:罵人王八蛋。

  法院指出「觀諸被告於通訊軟體LINE狀態列上輸入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文字,依據社會一般通念,皆有輕蔑、嘲諷、鄙視及使人難堪之意涵,且使其以通訊軟體LINE所加入之特定多數好友均得以觀覽,而已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及社會評價,自屬公然侮辱人之言語無訛。」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705號刑事判決參照。

 

(2)在群組裡發文字圖片說:尼這種症頭要吃五天大便才會好。

  法院指出「以手機發送之本案圖片,上方係1名年老中醫以左手伸5指面對病患,下方則配上『尼這種症頭要吃五天大便才會好』審酌上訴人與告訴人之個人經歷、教育程度、因辭職一事而生嫌隙之平日關係,其發送本案圖片並非一般無對立情境下所為之戲謔或開玩笑,而是指責、嘲諷告訴人言語具有人格或道德上瑕疵,應去吃大便,而有輕蔑、鄙視及使人難堪之意涵,足以貶損、詆毀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83號刑事判決參照。

 

(3)在IG限時動態:說人婊子、有病要看醫生。

  法院指出「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IG社交軟體載文『婊子』、『嘴巴太大會有報應』、『有病要看醫生』、『耖妳妹的奧機掰』等字句,本案被告在其IG社群軟體現時動態,屬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處,是被告為上開言詞之場合當符合「公然」之要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05號刑事判決參照。

 

(4)在群組:說人廢物,對方回應笑臉貼圖。

  法院指出「我說完廢物之後,他還有貼在笑的貼圖,我沒有在罵他,也沒有侮辱之意思,....被告復係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通話群組,以上開足以貶損告訴人人格之粗鄙、不雅穢語侮辱告訴人,縱告訴人有張貼笑臉之貼圖,亦無法否認被告有以上開文字侮辱告訴人之事實,其笑臉貼圖亦不足以代表告訴人宥恕或其主觀上有何感受,是被告所為核與公然侮辱之構成要件相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490號刑事判決參照。

 

(5)以「賤人就是矯情」貼圖回覆他人。

  法院指出「被告在告訴人的照片1張後回覆張貼「賤人就是矯情」等文字之圖片1張,一般人從字面上的意思加以解釋,「賤人」意謂「卑賤的人」,「矯情」意謂「違反常情」,「賤人就是矯情」一語亦為宮廷劇「後宮甄嬛傳」之台詞,為華妃形容甄嬛虛偽做作,用欲拒還迎的狐媚招數勾引皇上之用詞。是被告在告訴人的照片下方,張貼圖片內含有「賤人就是矯情」等文字,依一般社會通念,確實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有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之意,顯屬侮辱之文字無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175號刑事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