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有圖有真相?小心侵犯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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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圖有真相?小心侵犯肖像權

/圖片來源:freepik.com/
enlightened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發文就是要附圖!沒圖沒真相!」這句話相信是大家常聽到的,因而網路上的資訊充斥著許多有趣的人物梗圖、鄉民熱搜圖、媒體周刊報導等等,但是那些涉及到他人面容的照片,很有可能會有肖像權的問題喔!

  以下我們將與大家討論幾個與肖像權有關的法律議題:
一、肖像權是什麼?在法律上有什麼性質?
二、怎樣會被認定侵害肖像權?
三、受侵害時可以怎麼請求?
四、誰可以請求肖像權受損的賠償?

 

一、肖像權是什麼?在法律上有什麼性質?

民法第18條
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第2項: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
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2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肖像權指的是,每個人有權利決定要不要作成(給不給拍)、公開(媒體報導)、使用(商業行為)自己照片的權利,其實肖像權並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但是因為肖像權與個人的自我認同、外在形象與個性表現,具有相當高程度的連結,因此,實務上多承認「肖像權」為受「人格權」保障的權利內涵之一,而受民法第18條、民法第195條第1項的規範。

  另外,個人的肖像若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經濟利益時,也可以授權予他人使用,讓他人可藉由肖像為商品廣告或者代言,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肖像權除了「人格權」以外,也同時兼具有「財產權」的雙重性質。

 

二、怎樣會被認定侵害肖像權?

  有實務見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52號民事判決)指出,侵害肖像權的行為,大致上可以區分成三種:「作成、公開、傳播」,而只要是三種行為的其中之一,且未經肖像權人同意的話,原則上就已經具備違法性,除非具有合法的阻卻違法事由,否則即會成立侵害肖像權。

  「又肖像權之侵害行為,其主要情形有三:(1)肖像之作成,如拍攝、繪畫、雕塑他人肖像,其作成本身即屬侵害行為,不以公開或傳播為必要。(2)肖像之公開,如將他人肖像在電視、網路、新聞雜誌公開傳播等。(3)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即將他人肖像加以商業化(商品化),作為推銷商品或服務等。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種,具有典型之公開性,因此對肖像侵害本身(即肖像作成、公開傳播、使用於商業行為等),原則上即具有違法性,但得因一定事由,如被害人允諾而阻卻違法。」

  不過另外也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A-1)與是否造成肖像權人的名譽減損無關:

  只要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就有可能會成立侵害肖像權,這和名譽是否減損沒有關係,事實上,名譽是否減損應該是名譽權所另外要討論的對象,並無法當然地成為肖像權的阻卻違法事由,也就是說,無法直接以他人的名譽沒有受損為理由,來主張未經他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是沒有違法的。

A-2)著作「人格權」優先於著作「財產權」的保護:

  取得他人的著作財產權後,若該製作財產權涉及他人的肖像權,此時,應該再取得肖像權人的同意,才可以使用此隱含他人肖像權的著作財產權,也就是說,不因為只取得了著作財產權,就當然地取得其中所涉及的肖像權!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圖庫網上的圖片了,就算取得圖庫網授權可以使用該圖片,但記得仍須看清楚圖庫網站上的條款,其授權的範圍究竟到哪裡?如果僅是單純約定圖片著作權可供使用,而圖片內所涉及的肖像權並不在授權範圍時,依然必須要在取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後才能合法地使用。

 

三、肖像權受侵害時可以怎麼請求?

  依照民法第18條規定,肖像權受有侵害時,可請求法院除去侵害,當有受侵害的可能時,可以請求防止侵害發生;而若發生財產上損害時,可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賠償;若發生非財產上的損害,而且情節重大時,可依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的精神慰撫金。

  然而,若欲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金錢賠償,必須是行為人的行為有違法性,可歸責性,並且不法行為與損害賠償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因此法院必須就刊登的目的、方式、與公共利益下去做法益衡量,是否已經濫用個人肖像權的程度而有違法性?否則實務上最常見是以言論自由、公共利益等理由,排除侵害肖像權的違法性。

  更甚者,若是要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則必須要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才可以請求,而「情節重大」的判斷標準,多是以肖像權人是否為公眾人物?在何種場合使用?何種使用目的?下去綜合考量,如果肖像權人是公眾人物的話,通常其肖像權本身即具有一定程度的經濟價值,此時才較會被法院肯認為侵害情節重大,而得以就非財產上的損害,請求精神慰撫金,但若是一般的肖像權損害,則可能就較難以被法院認定符合情節重大的程度,而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四、誰可以請求肖像權受損的賠償?

  若將肖像權定位為人格權,過往實務見解多認為人格權是一身專屬性的權利,因此,僅有肖像權所有人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然而,若肖像權同時具有經濟利益的話,也承認其具有財產權的性質,而成為可以繼承的標的,就算是肖像權人已經過世,其繼承權人也是有權利可以請求,以保障該肖像權的經濟利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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