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後的肇事逃逸罪,大法官說:「不罰無過失肇事!」

2020/6/2913062
釋憲後的肇事逃逸罪,大法官說:「不罰無過失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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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車禍後,怎樣算肇事逃逸?只要有事故,就不能離開現場嗎?今天要帶大家一起來看之前的釋字第777號解釋,大法官對於以上問題給了什麼樣的回應呢?

一、解釋背景: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實肇事逃逸罪,一直是爭議不少的條文,不管是在文義的解釋上、法益保護的選擇上,學說和實務都抱持著很不同的態度,也形成法官在實際判決上的難題,我們大概列舉出以下問題:

 

A. 肇事的定義模糊!究竟什麼是肇事呢?

  法院多數見解認為,只要是駕車(機車、汽車)導致被害人受傷,不管受害者是輕傷、重傷,也不管行為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的責任,都可能會算是肇事行為,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在認定肇事的標準上,只看中發生車禍的事實,並不管行為人主觀的想法或意圖。

  於是就衍生出了一些爭議,只是停個車無意間被別人擦撞、因道路濕滑無可避免的撞擊等等,竟然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符合肇事的要件,而被檢察官起訴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讓人不禁開始思考這樣的罪刑是否過於嚴苛了!

 

B. 逃逸行為的定義模糊!究竟什麼是逃逸呢?

  法院多數見解認為,只要行為人在肇事後離開現場,不管是否成功擺脫肇事責任的追溯?不管行為人知不知道對方有沒有受傷?不管行為人離開現場是為求助或是躲避法律責任?不管被害人是否已獲得救援?而是,只要一離開現場的話,就很有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

  於是,由上開判斷標準,縱然離開現場後,對於該次車禍事件已和解、或肇事後,是呼叫完救護車後離開現場等等,還是都有一定的機率,被法院認定為符合逃逸的要件。

 

C. 肇事逃逸罪的保護法益究竟為何?

  當初立法理由指出,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施以即時救護,才增訂了肇事逃逸罪,而此條文在保障交通安全的同時,也有保障被害人民事求償權的雙重功能。

  但是當初雖然當初是以保障交通安全為目的,但立法時卻以設下了不低的法定刑標準,讓人疑惑所保護的法益究竟為公共安全、或其實是更為重要的生命身體呢?

  看完了肇事逃逸罪在法律上的爭議外,更重要的問題來了,因為觸犯肇事逃逸罪,是可能會被處以有期徒刑,而無法宣告易科罰金的,因此相較於法律解釋的爭議,這對於當事人的權利影響顯然更為嚴重,更讓許多承審的法官紛紛遞出釋憲申請,終於在累積了約莫20個申請案後,讓大法官以釋字第777號做出回應。

 

二、釋字第777號解釋:

A. 肇事 」文義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解釋公布之日失去效力。

  在學說或是實務中,肇事的定義可以涵蓋著以下幾種可能: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非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天災人禍、被害人或第三人故意或過失等),但大法官認為,非駕駛人故意或過失的肇事,並不是一般人看到法條就可以理解或預見的範圍,而違反了法律明確性原則,因此宣告違憲。

  於是,如果是駕駛人自己故意、疏未注意而有過失,所發生的車禍案件,駕駛人依然被肇事逃逸罪所規範,但是,如果不是因為駕駛人本身,也就是說當駕駛人本身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事件會發生純粹是第三人所應負責的領域、或是僅是因為天災飛來橫禍時,大法官說這樣就不會是肇事行為。

 

B.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犯罪輕微者無易科罰金之宣告,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解釋公布之日,最遲兩年失去效力。

  當初立法者在制定肇事逃逸罪時,即是眼見越來越多酒駕、無照駕駛、超速的車禍案件,才提高了法定刑的刑度至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卻讓諸如:車子不慎沒有停好、被違規的車輛撞擊、未注意肇事但已和解、對方僅受有輕微傷害的案件,都要一致適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並無法宣告易科罰金,讓大法官認為在犯罪輕微者,必須承擔如此高的刑度,已經讓刑罰與罪責不相當而違憲。

 

五、結論

  其實大法官算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僅就法律明確性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宣告違憲,但對於本罪所保護的法益為何?逃逸的要件應做何解釋?則是沒有在解釋文中有太多論述,而散落在不同大法官的意見書中,有興趣的讀者可從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中了解更多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