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讀者吳先生問:

  應徵工作時,老闆要我簽競業禁止條款,我有點害怕,會不會簽了之後,去其他公司就會被原來的老闆告呢?或是我會不會有好幾年,都無法進到相關領域工作呢?但因為我就是仰賴同一個專業求職,我害怕簽下去之後,這個條款將會對我非常不利,請問我可以怎麼和老闆談呢?

律師的回答: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之1條規定,雇主與員工簽訂競業靜止條款時,有幾項要件必須滿足:(1)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2)勞工於職位上可接觸到雇主的營業秘密、(3)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給予合理補償,且此補償不包括員工在職期間所受領的薪資給付、(5)競業禁止期間不得超過2年。

  競業條款的存在可協調勞雇雙方間的利益,必須符合以上每一項原則,競業條款才會具有效力,且法院也曾有許多見解顯示出,沒有對勞工有補償措施的競業條款,通常都會被判決無效,因此讀者吳先生不用過度擔心。

讀者吳先生問:

  我在一家投顧公司工作,因為業務內容涉及各項基金、資產管理等相關領域,但最近公司業務有越來越奇怪的嫌疑,好害怕自己會成為牽涉其中,而有反罪嫌疑的人,請問身為員工的我們,應該可以如何自保呢?

律師的回答: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身為員工對於工作仍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如果明知公司為違法行為,並且參與的話,即有可能成立刑法相關犯罪的共犯,因此,讀者吳先生若於工作時發現公司有何違法行為,應即時反應、告發、甚至採取辭職的行動,以求自保,不得因為身為員工,有上屬的壓力而當然免責。

讀者楊先生問:

  您好,我是一家行銷公司的美編人員,最近準備要離職了,在工作期間替公司做了很多作品,請問離職之後,我可以將自己的作品帶走嗎?

律師的回答:

  一般而言,依照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職務上的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屬於公司、著作人格權屬於著作人,因此公司可以販售、利用該著作、但不得擅自更改作者名稱;而員工可以要求掛名、禁止作品被不當修改、但不得在離職後出賣自己設計的產品。

  因此,讀者楊先生若無與公司就著作權有額外的約定,在離職後,因職務而生的著作原則上歸公司所有,故讀者楊先生不得拿自己的作品在外販售,但得要求公司就自己的產品予以正確、合理的掛名。

讀者陳小姐問:

  前一陣子,我很常接到前男友深夜打來的電話,每次就是100多通,他告訴我說:「你等著吧!接下來會讓你看到我挽回妳的誠意!就算玉石俱焚也在所不惜!」,我還因此把電話和所有通訊都換軟體都換掉,但他接下來竟然就追到我現在的公司來,每天訂上百份霸王餐騷擾同事,這一切真的讓我不堪其擾,請問我該怎麼遠離恐怖情人?

律師的回答:

  依照刑法第304條恐嚇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讀者陳小姐的前男友在深夜瘋狂的騷擾電話、白天的尾隨跟蹤行為、甚至加上赴死也無悔的宣告,明顯足以讓人產生心理上強烈的惶恐與不安,即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04條恐嚇罪。

  此外,也建議讀者陳小姐,除了應即時報警之外,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保護令,需要時再行提告,以保護自己的安全,同時爭取相關的權益。

讀者汪先生問:

  您好,我是一家婚攝公司的攝影助理,上個禮拜,老闆找我去談話,他說因為最近產業競爭很大,希望我簽屬一份自願離職書,幫公司度過難關,並祝福我可以另謀高就,我真的覺得超奇怪的啦!老闆可以這樣叫員工離職的嗎?

律師的回答:

  汪先生您的案例,為老闆因為公司業務規劃,人力收編等緣故,而希望減少人事支出,盼年輕的你另尋工作,此屬於勞基法第11條規定中「資遣」的範疇,您的老闆應依法給付您資遣費,保障未來您短暫喪失工作期間內的基本生活,而不是請您簽自願離職書,來規避雇主的責任。

  因此,自願離離書,是您萬萬不可簽屬的文件,若您簽署了,即代表您聲明您是自願離職的,此時雇主即不用負資遣責任,但今天您確為非自願離職,因此後續建議您,應向老闆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若後續有向勞委會申請失業給付的需求,才有相關可提出的證明。

讀者陳小姐問:

  我是一家牛肉麵店的廚師,最近有與家人另外自行合夥經營小吃店的計畫,希望把家鄉的美食蛋黃麵宣揚出去,但有朋友告訴我,我這樣脫離原來的老闆,再自行創業的規劃,有可能會違反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請問我應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讀者陳小姐,是否涉及背信罪,需討論您未來的蛋黃麵店與牛肉麵店之間,在業務上是否會有惡性競爭的情形?自行開業的行為是否會對原公司造成不利益的結果?兩者間是否有營業秘密的不當流通?等等要件下去討論,但若兩者無直接的業務關係,不用太過度擔心會有成立背信罪的可能。

讀者王小姐問:

  前一陣子,我和我的同事鬧得不愉快,因此,我就在臉書上抒發自己的情緒,說對方是個「厚臉皮的老女人」,難道這樣的行為就觸法了嗎?只是表明自己的心情不行嗎?何況,我又沒有指名道姓。

律師的回答:

  網路發言與現實發言同,發話者皆應負起相關的法律責任,不因管道不同而有區別,因而雖然個人有抒發情緒的權利,但在網路上說同事是「厚臉皮的老女人」,若達影響他人名譽、聲望的狀況,雖沒有指名到姓,但若該發文的內容已達可供辨認、連結到特定人,且足以影響特定人的人格與社會評價,即仍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10條的公然侮辱、刑法第311條的誹謗罪等妨害名譽的罪刑。

讀者陳先生問:

  我原本租了一間透天厝要自己住,但後來發現空間實在太大,所以決定將其中的一間套房再租出去,賺取一些被動收入,沒想到我原本的房東看到非常生氣,他說我這樣無疑是將他的房屋暴露於更高的危險之中,因此強制要和我終止租賃契約,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讀者陳先生的問題,如果您當初與房東並無「禁止轉租」的約定的話,依照民法第443條規定,您原則上可將「房屋的一部」轉租於他人,因此當您將透天厝的一間套房出租出去,即屬一部轉租的合法範疇;但您原先與房東的租賃關係依然存在,因此您必須就次承租人所衍生損害,對房東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讀者白小姐問:

  我是一位經營女裝網拍的業者,有時很容易遇到下單後,就不取貨的消費者,害我損失了很多運費,對方明明就沒有要買,為何還要下定單,請問我可以告對方詐欺嗎?

律師的回答:

  依據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一開始必須有詐欺故意,且具不法所有意圖,再施以詐術,令人將物交付,始成立刑法的詐欺罪。

   今天讀者白小姐的狀況,如果,是一般因疏忽忘記取貨的消費者,主觀上尚難認有詐欺故意,而不成立詐欺取財罪;但若讀者白小姐您遇到的是,多次故意大量下單,足以令賣方產生錯意的詐術行使行為,此時才較有成立刑法第355條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的可能。

讀者林小姐問:

  前陣子,我在第一家公司試用期屆滿了,老闆跟我說,因為他有另外的用人需求,於是選擇不繼續聘用我,於是在試用期三個月之後,請我離職,而且試用期一切還處於在觀察階段,非屬於正式員工,所以不需給我資遣費,請問這樣真的合理嗎?

律師的回答:

  雖然勞基法並未就試用期有明文規定,但只要是經雇用的勞工,即應適用勞基法的規定,不因試用期與否而有分別,因此,若試用期過後,雇主發現員工不適任,仍必須遵守勞基法中提前告知、給付資遣費等相關規定。

  今天讀者林小姐的例子,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若有資遣意願,應於十日之前預告員工;並應發給資遣費,不得單方面請讀者林小姐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