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讀者馬小姐問:

  我有一個房客,已經很久沒有支付租金了,一開始我想說,他一個人來台北打拼也是不容易,因此就通融讓他延期再繳,但沒想到一拖就是半年,請問我該怎麼將租金追討回來?

律師的回答:

  依照民法第440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因此,建議讀者馬小姐,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可以先以存證信函催告房客應於一定期限內繳交租金,若已經過了該期限,房客仍無法按時繳納,讀者馬小姐可再依法終止契約,並視情況申請調解、或是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甚至是提起簡易訴訟,以爭取自己的權益,拿回原先的租金。

讀者許先生問:

  前一陣子,我騎機車出門的時候,不小心被一位開車的先生撞到,因此受有輕微擦傷、機車也有部分毀損,我想與肇事者洽談和解事宜,請問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車禍案件和解,一般若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合意後,即可免於訴訟,隨時隨地進行和解,但因為訴訟外和解僅為雙方契約約定,並無強制執行力,遇到對方不理賠時,除非訴諸法院請求對方履行債務,否則即有可能形成空有和解書,而拿不到賠償的窘境。

  因此建議讀者許先生,應在審慎評估過對方賠償資力、支付意願後,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或言詞的形式,向肇事者住所、營業所、肇事地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且該調解在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在對方不理賠時,即得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較單純和解更有保障。

讀者張先生問:

  我在上班的途中,剛好要去影印店拿文件,但卻不小心發生了車禍,請問這可以申請勞保中的「職業災害給付」嗎?

律師的回答:

  其實關於如何認定職災這個問題,勞基法並無特別規定,必須參照職安法、行政機關的函釋下去個案認定才行,但原則上,該事故必須與工作場所、時段、內容具依定程度的關聯性,才會被肯認為職業災害。

  讀者張先生在上班途中,去影印店發生事故,若影印店為上班的必經途徑,並非當天心血來潮的偶發路線,且讀者張先生非因任何私人行為,例如肇事、闖紅燈等違法事由,而致生此意外,才可初步肯認為因通勤而致生的職業災害,具申領職災給付的資格。

讀者蔡先生問:

  我是一位社會新鮮人,為了負擔家計,除了白天在A公司有一份正職工作外,晚上還要到B公司兼差,我問過B公司老闆有沒有要幫我保勞保,但他說因為我在A公司已有一份正職工作,勞保的部分A公司幫我保就好,所以拒絕幫我投保勞保,我想請問B公司老闆真這樣做是合理的嗎?

律師的回答

  讀者蔡先生問的兼職投保問題,規定在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若蔡先生確實同時服務於兩家公司,且兩家公司均雇用5位以上員工,依法兩方老闆皆應替員工投保勞保,不得因為員工另外有其他工作,而拒絕身為雇主的投保義務,不會有重複投保的問題,此外,若蔡先生於當兼職路上出現意外,事故理賠的月投保薪資可合併計算,因此,兩份工作皆投保,實深具保障勞工的實益。

讀者陳小姐問:

  過年後,主管突然跟我說,要將我調到台東分公司工作,如果我不在一個禮拜內報到,就要視為曠職,可是我原先是做會計出納,新工作卻突然變成了我完全不熟的行政、而且薪資幅度也大幅縮水...其實公司是想調降我的工作,但不想明說吧!請問我可以拒絕不合理的調職嗎?

律師的回答:

  根據勞基法的規定,關於工作場所、工作內容,都應該交勞資雙方約定合意後共同遵守,不得僅由雇主單方面調職,即要求勞工必須當然配合;再者,雇主調職時也需遵守勞基法第10條之1所公布的「調職5原則」,只要不符合這5項中的其中1項,員工就可以拒絕調職。

  讀者陳小姐,就其調職後的工作內容、薪資水平而言,勞動條件條件明顯低於原先工作,該調職已經影響到讀者陳小姐的工作權益,而不符合調動5原則,因此讀者陳小姐可以拒絕主管的命令,且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讀者王小姐問:

  我是一家貿易公司的行政人員,進入公司後,才被身旁的同事告知,老闆要求我們行政要責任制,必須把超額的工作完成才可以下班,但為了規避勞基法,名義上並不要求加班,因此實際上並沒有加班費,但是這真的超級不合理啊!請問我可以怎麼主張自己的權益?

律師的回答:

  根據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有幾種職業類型為勞基法明定的「責任制工作者」,諸如:房仲業不動產經紀人員、保險業務員等,因為上述工作的性質特殊,讓勞雇雙方可就「工時」、「例假」有較彈性的協商空間,但必須經書面約定後並報請主管單位核准後才得實施,且雇主仍需遵守勞基法的一般規定,不可當然因此要求員工超時工作、或是拒絕給付加班費。讀者王小姐身為貿易公司的行政人員,其工作非屬勞基法第84條第1項規定中的責任制工作者,何況,就算是責任制工作者,雇主也不得擅自免除給付加班費的義務,勞工仍應依法享有加班費的保障,因此讀者王小姐可以依法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提出申訴,讓機關對違法的雇主進行開罰。

讀者林先生問:

  有一天上班,我有事情不小心遲到10分鐘,老闆竟然說要扣我一個禮拜的薪水,請問這樣合理嗎?

律師的回答:

  讀者林先生的問題,在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與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中有規定,原則上,雇主每月應按時給付全額薪資,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已事先有所約定,否則不得預扣勞工的薪水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讀者林先生因遲到,而被老闆預扣薪水,但因為準時上班,一般而言屬於勞動契約中員工需遵守的義務,因此若員工遲到,老闆確實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藉由扣薪作為懲罰手段,但是遲到10分鐘即扣一個禮拜的薪水不免已有過苛之嫌,因而尚無法成為扣薪的合法理由。

讀者楊小姐問:

  前一陣子,因為我住的大樓委員會有一些糾紛,所以委任了一位律師來處理,但他寫出來的狀紙看起來怪怪的,結果後來發現對方根本就不具律師資格,最後讓整件事情鬧得不太愉快,還損失了一筆不少的律師費,我想請問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分辨真假律師?

律師的回答:

  找到不好的律師,所產生的損失真的不少,建議讀者楊小姐,可到網路上查詢該名律師的名字,或是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查詢,如果是合法的律師的話,裏頭會有律師證書字號、承辦過的相關案件等等,以便於您理解該律師的年資、擅長領域等等,甚至,您也可以致電到各地的律師公會查詢,是否有該名律師的登錄紀錄。

讀者馬小姐問:

  月初看到薪資單後,才發現自己的薪資與預期的有落差,原本月薪3萬元被扣到只剩2萬5千元,但是我沒有遲到或請假、也沒有做出任何不利公司的事情,請問我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拿回合理的薪水呢?

律師的回答:

  對於勞工而言,每個月的薪資明細是很重要的,勞基法中的工資包含了健保、勞保、勞退、資遣費等等,每一個項目都關乎員工的利益,不可不慎!當讀者馬小姐看到薪資金額與想像中的有落差時,雇主可能已不法預先扣薪、或將勞健保成本過度轉嫁予勞工負擔。

  因此建議馬小姐,可以向勞工局申請至少6個月的薪資明細,詳細檢視薪資名目,檢查雇主是否有依合法級距,為自己投保勞健保、提領退休金等,以作為後續自己爭取權益的基礎。

讀者江先生問:

  您好,我原先在一家中小企業工作了半年,後來因為個人因素,離開了這家公司,而原先的年資已滿半年,依法應該享有3天的特休假,有些未休完的甚至還有可以換成薪資給付,但主管卻回覆我說,「已經離職的話,你自己想怎麼休就怎麼休,先前的特休假就不算了,公司也不會將特休轉換成工資。」請問我該如何向公司主張?

律師的回答:

  讀者江先生在同一家公司待滿半年,依照勞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滿半年依法即享有三天的特休假,而之後讀者江先生,沒有繼續這份工作,依照同條第4項規定,因契約終結而未休的天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並非離職後即無法主張特休的權利,何況,若雇主若認為勞工的特休權利不存在,應該負起舉證責任加以證明,並非就此輕易卸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