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讀者江先生問:

  我是一位大樓的管理員,最近我們隔壁搬來一位新的鄰居,都會來我們大樓的公共區域打電動,我想說公共區域就算了,但前幾天他竟然把延長線,電腦、鍵盤、甚至音響都帶來了,用我們的插座玩整天的電腦,我很懷疑他這樣偷我們的電難道不會犯竊盜罪嗎?

律師的回答:

  竊盜罪規定於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該處的動產僅指有形體之物而言,但是在同法第323條,也將電能、熱能等其他於使用後會減少經濟價值的無形能量,視為準不動產,而同在竊盜罪的保障客體內。

  因此竊盜罪除了有體物、部分的無體能量也在保障的範圍內,今天讀者江先生的新鄰居,利用延長線私接公共區域的插座,讓自己享受電之便利,令大樓承擔相應的電費,因此有可能涉犯刑法第320條及同法第323條竊電罪之範疇。

讀者施小姐問:

  因為家中有罹患失智症的長輩,我們全家都必須時刻注意他的日常起居,但是沒想到,今天早上他在出門後就失聯了,我們去了附近的公園、超商、藥局都沒有看到他的蹤跡,但是警局要失蹤24小時才能報案不是嗎?我真的很擔心啊,律師我現在應該怎麼辦才好?

律師的回答:

  其實失蹤後要24小時才能報案是無法律依據的!根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3條規定:「警察機關對於失蹤人口報案,除非有已經『因案通緝、入獄服刑或因案羈押、不在中華民國境內、已經死亡者』等特殊情事以外,應不分管轄區域即刻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

  建議施小姐應把握黃金時間協尋,可立即撥打(02) 2597-1700內政部失蹤老人協尋中心專線,也可就近至當地的警局報案,並提供例如:照片、失蹤時的穿著、有無明顯特徵等長者相關資料,以助於加快協尋速度,把握住分分秒秒都在流逝的時間。

讀者江小姐問:

  您好,我昨天收到一份證人出庭通知書,上面寫說如果我無理由未到,就要拘提或是罰款,我想說去一下好了,畢竟作證是義務嘛,只是家裡真的離法院有段距離,來回的交通費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請問律師這個會有車馬費、或是相關補助嗎?

律師的回答: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因此證人出庭作證是可以申請差旅費的,一般日費多以每天500元計,而旅費多會以實支實付方式給付。

  但因為證人需要到審理法院接受訊問,有時距離太遠仍不免長途奔波,因此法院也有在一、二審法院,辦理「遠距訊問」的措施,讓居住地較遠的證人,得以在就近法院以視訊的方式,接受承審法院遠端的訊問,而此時至就近法院的交通費,也依然在旅費的申請範圍裡喔。

讀者陳小姐問:

  新聞上常看見的誰誰誰觸犯了什麼罪,後來因為交保而免除羈押,為何繳交了保證金就不用受法律制裁了?律師能不能請您解釋一下相關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律師的回答:

  陳小姐您的問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3第2項規定,於犯罪事實尚不明瞭的情況下,為了保全證據,避免串供等可能,法官於訊問後得裁定羈押被告、犯罪嫌疑人,但因為羈押影響人身自由的程度甚鉅,因此當事人得以向法院申請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以停止羈押。

  而此處的「具保」就是繳納保證金的意思(即俗稱的『交保』),因此繳納保證金是羈押的替代手段,並非具保了就免除法律制裁,只是法院於案件審理的過程中,認為就算不予羈押也不妨礙案件調查的進度,但會令被告、犯罪嫌疑人繳納一筆金額作為換取自由的代價。

讀者江小姐問:

  上個月,我妹因為重病不幸過世,她的兒子才剛大學畢業沒多久,為了支付相關的喪葬與生活費用,一家人急需用錢,為了避免我妹的銀行帳戶被除戶而無法領錢,我是不是可以提前將她帳戶的金錢提領出來,做為金錢的急用呢?而且之前我妹就有請我代理管理她的財產,雖然她現在不在了,但我這麼做應該也是可以的吧?

律師的回答:

  依照民法第6條、第550條的規定,人的權利能力會因死亡而歸於消滅,也就是說其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會停止,而由繼承人承受,因此於生前委任他人代為處理事物的委任關係,除了契約另有約定、或是事務具特殊性質外,該委任關係也會於死後歸於消滅。

  讀者江小姐您雖曾取得管理妹妹財產的代理權,但於您的妹妹死亡後,因為其已無權利能力,該財產也會成全體繼承人們共同共有的遺產,您將不得再代為管理財產,因此除非得到全體繼承人同意,否則擅自提領您妹妹的遺產,可能會有觸犯刑事上的侵占、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名的可能,不得不慎喔!

讀者陳先生問:

  剛跟前妻離婚不久,最近在分配我們兩人的財產,但都還沒有清算完成,我卻發現,我前妻好像因為這幾年經商失敗,所以要將我們先前合買的透天厝賣出,她今天這樣不是要脫產嗎?請問律師我應該要怎樣才能將房子留著?

律師的回答: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般會先進行財產清算程序,之後剩餘較少者再跟對方請求差額的一半,如果發現對方為了避免財產被分配,有脫產導致日後可能無法執行的跡象時,即可以向管轄法院事先提起假扣押,做好財產保全程序。

  如果法院准許假扣押時,會請申請人先支付一筆擔保金,一般擔保金通常為請求債權的三分之一,但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配差額訴訟中定有特殊規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規定:「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此即較一般的擔保金額為低,以保障在婚姻關係中,經濟能力較為弱勢的一方。

讀者鄧先生問:

  發生車禍後,我和保險公司業務員,一起到鄉鎮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和對方就車禍的賠償事宜進行調解,對方一開始提的價額我認為還算可以接受,但保險公司卻一直以金額太高而不予理賠,最後進到訴訟程序中,反而賠了更多的錢,請問保險公司是不是有失責?我可以告保險公司嗎?

律師的回答:

  根據保險法第91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當中指出,除了雙方的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需負擔抗辯所需費用,但對於保險人是否有協助抗辯的義務則沒有明文。

 

  因此,當鄧先生您問到,保險公司未積極協助於調解程序中,做出有利於您的主張,這關乎保險人是否有協助抗辯的義務?但,很可惜,因為目前的保險法中就此缺乏明文規定,可能較難以此做為主張。所以,除非認為保險公司的行為已經違反誠信原則,那時才可以試著討論看看保險公司是否已違反附隨義務,而有可能須附上不完全給付的賠償責任。

讀者江先生問:

  律師您好,三個月之前我不小心和一位婦人擦撞,後來對方因腳踝粉碎性骨折而去住院,對方的家人對此非常生氣,要求我必須負起高昂的醫藥與看護費用,我們後來就去調解,當時保險員也有出席調解,但後續要申請保險理賠時,保險員認為金額實在高得不合理,而拒絕給付全數調解金,請問我應該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依照保險法第93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就被保險人與第三人的調解程序,關於賠償責任與金額的認定,保險人具有參與的權利,因此保險公司可以在場參與程序,而有任何意見時更應在程序中即時提出,並在調解結束後,若無正當理由時,即必須要受到調解結論的拘束,因此除非江先生您的保險公司具有正當理由,證明參與調解的條款金額確實過高,否則即應給付約定的調解金。

讀者李先生問:

  前一陣子,我發生了一起車禍,因而小腿輕微骨折,原本想說與對方調解完就算了,但對方於調解時也怎樣都不出現,於是我決定到警局報案,原本以為這樣就已經提告過失傷害罪了,但後來發現竟然沒有提告成功,我想問難道向警察報案是沒有效力的嗎?如果我想提告的話,應該怎麼做?

律師的回答:

  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是經有告訴權人提起,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時,同時並需表明「追溯犯罪」的意思,也就是說向司法警察、檢察官表明犯罪經過後,並須表明要提起告訴,才會是合乎流程的規定。

  讀者李先生您因為車禍而向警察機關報案,您可能只是製作筆錄,為備案的階段而已,加上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的案件,需要表明提起告訴的意思,才會符合告訴的要件喔!除非是例如放火、強盜等非告訴乃論案件,偵查機關才會在一開始知道犯罪事實時,依照職權主動調查提起公訴。

讀者張小姐問:

  您好,我和我前男友有生一個小孩,雖然我們後來沒有順利地結婚,但是他也認領了小孩,於是這中間的兩年期間,我們都是一起扶養小孩,沒想到一個月之前他就外遇,並認為因為我們沒有結婚,所以就可拒絕給付小孩的扶養費用,我想請問可以怎麼辦?

律師的回答:

  依照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只要認領之後,非婚生子女即可被視為婚生子女,因此認領可讓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與義務,諸如:繼承權、受扶養權。

  因此,讀者張小姐您的前男友若已經有認領了您雙方的孩子,依法小孩在法律上就如同親生子女一般受保護,不因為未結婚而受影響,因此您的前男友並無法依此免除扶養小孩的義務喔,您還是可以向他請求小孩的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