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雇主刊登徵才、廣告資訊時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現行許多雇主會於各大求職平台、社群媒體上刊登消息,不過,刊登徵才、廣告資訊等等行為,仍需要留心「就業服務法」中,不得為不實廣告的規範喔!而且,不僅是一般雇主,就連本國或外國的人力仲介業也可能會受到相關的限制,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前陣子,全台灣適逢大雨季節,多日強降雨不斷,連帶也影響了路面上的交通狀況,而如果機車騎士或汽車駕駛於大雨積水之際,不幸行經到有坑洞的道路而受傷時,此時,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嗎?而如果可以請求的話,又可以注意些什麼呢?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大家好,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欺圍標罪」,相關的主題我們之前在「『詐欺圍標』政府標案,會有怎樣的法律責任呢?」一文中,有簡單地向大家介紹過了,先前的案例因為被法院認定具有競爭投標的真意與履約能力,在不屬於「陪標」的狀況下,不成立「詐欺圍標罪」。而今天我們會舉出實際的例子,更加著重於討論法院如何判斷「詐欺圍標罪」的成立之上(同上一篇文章的「一、」部分),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商品禮券」的法律問題,許多企業在推行活動時,常會使用價格更為優惠的禮券來吸引消費者,而目前我國的禮券依照發票的開立時間、禮券的使用方式等性質,大約可以分成「商品禮券」、「現金券」兩種,在不屬於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的「電子票證」,而且發行人為「有償發行」的狀況下,商品禮券必須受到「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限制,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一、不遵守各級政府機關對團體活動、交通等的防疫措施(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到5款)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一、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