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被激怒因而出言不遜,依然會成立公然侮辱嗎?
JUN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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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激怒因而出言不遜,依然會成立公然侮辱嗎?

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大家好,之前我們曾以「在社群軟體上罵人,可能成立公然侮辱!」一篇文章,向大家初步簡介公然侮辱罪,而今天我們將會與大家討論,因被激怒而出言不遜,法院判決不成立本罪的案例?

關於「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的近期實務見解
JUN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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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的近期實務見解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的近期實務見解」,之前我們曾以「刑法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一篇文章,向大家初步簡介該條文的修正狀況,當時也向大家稍微提到,該條文在修法過後仍遺有相關爭議,尚待我們後續持續追蹤,而這也就是本篇文章的目的!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如何解釋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供出毒品來源讓檢警因而查獲,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
APR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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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釋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供出毒品來源讓檢警因而查獲,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如何解釋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供出毒品來源讓檢警因而破獲,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的法律問題,主要會著重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因而查獲」的要件要如何解釋?此關乎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後,得否順利減輕或免除其刑,對於被告的權利影響可謂甚鉅。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一、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的性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關於計算「因內線交易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方式?
MAR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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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計算「因內線交易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方式?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計算『因內線交易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方式?」的法律問題,因為影響股價的因素眾多,所以應採取何種標準來計算內線交易的獲利,進而影響行為人的刑期長短,就成為審判實務上的難題,有鑑於此最高法院於110年1月27日,做出「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裁定」以討論這個問題,以下我們將向大家簡介該裁定的內容:

壹、裁定所討論的法律問題:
一、問題一: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如何計算?

二、問題二:承上,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應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商手續費等交易成本?

關於違背建築術成規罪的規範對象?
MAR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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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背建築術成規罪的規範對象?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違背建築術成規罪的規範對象?」,相關問題主要會涉及刑法第193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的解釋,因為工程案件的參與人數眾多(承包商、技師、建築師、工地主任、監造人等),所以具體應該如何認定該條的規範對象,更是當中重要的問題,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