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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水上活動業者不慎致旅客受傷,旅客可以向業者主張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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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水上活動業者不慎致旅客受傷,旅客可以向業者主張哪些權利」?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刺激又清涼消暑的水上活動,是很多人會選擇抓住夏日尾巴的方式,但出門遊玩也要謹慎評估、選擇合法的業者,否則一不小心受傷了,反倒得不償失!那如果真的不幸受傷了,到底可以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呢?大家好,今天我們將以案例和大家討論「水上活動業者不慎致旅客受傷,旅客可以向業者主張哪些權利」

【案例事實】
 
  A平日以駕駛水上摩托車拖行香蕉船載客為業,某日於駕駛香蕉船時,因操作不當導致全船當場翻覆,乘客紛紛落海,其中B乘客因此受有挫傷及骨折等傷害。請問A操作不當的行為造成B因此受傷,A可能要負什麼責任?
 
【相關規定】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8條第1項、第2項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193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案例分析】
 
一、A操作不當的行為致B因此受傷,A涉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1. A以駕駛水上摩托車搭載乘客之活動為業,本應謹慎注意乘客之安全,卻疏未注意導致B因此受有傷害結果,A的行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2. 要注意的是,刑法第284條在民國108年5月29日已經修正刪除有關業務過失傷害的規定,是否為從業之人只是量刑的因素之一。
二、B對於A侵害其生命、身體、健康等人格權之侵權行為,可請求損害賠償。
  1. B因為A之過失行為,導致身體、健康等人格權受有損害,係侵害了B的權利,A構成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責任。
  2. 就B因為該傷害結果,所支出的醫療費用、醫療用品費用、就醫交通往來費用、看護費,不能工作導致受有勞動能力減損之相當費用,都可以依民法第193條之規定,向A主張。
  3. 又B因為該傷害結果,精神上受有痛苦的部分,法院也會審酌加害程度、所受傷勢程度、雙方財力等各種因素,酌定一定數額的精神慰撫金
三、B還可以對A的雇主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為了保護被害人,避免被害人向A請求賠償時,因為A比他的老闆窮,無法獲得賠償,所以聘僱A的業者,不論與A有無簽立僱傭契約,都會因為沒有善盡監督管理職員的義務,而業者與A同負損害賠償責任
【小結】
  開開心心出門,平平安安回家,在進行各類活動時,都要注意安全,選擇合法、評價高的業者,若真的不幸發生意外,也要記得維護好自身的權益!除了刑事的過失傷害罪,還有民事的賠償責任,雇主可能也是需要併同負責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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