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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某旅行社為因應一年一度、全台規模最大的國際旅展,須大量人力協助活動進行,因而在人才招募網站刊登徵才訊息。求職者小明見此徵才廣告,躍躍欲試,遂用網路私下傳訊該旅行社,打算進一步瞭解相關細節。
雙方在網路上相談甚歡時,小明不經意問到「這有年齡限制嗎?」,詎料該旅行社回答「有限制喔!」,小明驚覺不對,因而將雙方對話過程全數截圖,並向地方政府勞工局檢舉。
嗣後,該旅行社遭勞工局處以30萬元罰鍰,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亦遭公布,該旅行社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相關法律規定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或雇主授權處理徵才事務之人)於徵才時,不得以年齡為由,對求職者有不正當、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舉例來說,當雇主恣意對求職者設下年齡未滿40歲的資格限制時,可能會對40歲以上的求職者造成排除及剝奪就業機會的結果,如此將違背憲法賦予人民平等權、工作權保障之旨趣,因而立法禁止就業年齡歧視。
而,如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禁止就業歧視」之規定,除了可能遭主管機關處以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外,還可能遭主管機關於官方網站上公布違規企業的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如此龐大的金錢及商譽損失,雇主在徵才時,對於徵才文字用語,一定要更加小心謹慎!
當主管機關通知涉嫌違規的雇主陳述意見,或是雇主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雇主常見的抗辯之一是「我不知道有就業服務法,也不知道有禁止就業歧視的相關規定。」也就是引用下列條文的規定,試圖讓罰鍰金額因此降低: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但是,上開雇主的抗辯並非萬靈丹,因為不少法院認為,以雇主的智識程度、社會歷練、生活經驗,不可能全然不知勞工法規相關規定,故不符合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之要件,無從減免處罰,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裁罰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無違法。
然而,無論雇主是大鯨魚或小蝦米、無論雇主資本額為多或寡,一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動輒就是開罰30萬元起跳,於情感上,可能也會給人不太公平的感覺。無怪乎也有法官直接在判決點明此恐為立法問題: